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存在的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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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井田制

公元前16世纪,居住在黄河下游的商族,推翻了夏王朝,建立起地域更为辽阔的商朝。商王朝统治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黄河流域的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并且促进了长江中下游的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兴旺。

在夏代,原始的土地公有制还没有完全解体。到了商代,这种土地制度转化成以商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所有制。商朝的土地归商王所有,一部分土地由商王分赐给其他奴隶主作“封邑”,供臣下享用。商王直接掌握着许多土地做为王室的田庄,役使大批奴隶,并征发很多平民从事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农业生产中采用的制度是井田制。井田制就是以纵横的灌溉渠道和道路分割成的方块田地。井田中的每一块都代表着一定的面积,是便于管理奴隶在田间耕作的基本单位。商代的农业有了发展,粮食产量有增加。手工业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也得到了发展,最突出的是青铜铸造,青铜工具的应用,对土地森林的开发,对木器、石器和骨角器具等生产器的制作起了积极的作用,是先进生产力的体现,也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不过,由于当时青铜器的原料来之不易,冶炼和铸造也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所以青铜工具的生产还不多,青铜农具则更少。奴隶主宁肯让奴隶们使用木、石、骨、角、蚌制作的工具和农具,也不愿意发展青铜工具。这样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商走向衰落,被周所灭。

周灭商之后,又相继灭五十国,降服六百五十二国,统一了中原广大地域。周承商制,西周早期的井田制继续发展,到中期以后则开始走向衰落。

周要统治广大新疆土,必须建立属国,拥护王室。周天子自称是上天的元子,上天赋给他土地和臣民,因此得行使所有权。周制定分封制度,分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侯、甸、男、卫四类称外服。爵定位次的尊卑,服定贡赋的轻重,封在外服的是正式的国家。采(即采邑)称内服,封在内服的是卿大夫食邑。如晋国侯爵,列在甸服;曹国伯爵,列在甸服。受封者接受周天子的爵和服,按照这封建制度,周天子开始了他的大分封:天子分封土地和臣民给诸侯或卿大夫,同姓众诸侯尊奉他为大宗子;大侯国封许多同姓小国,小国君尊奉大侯国君主做宗子;小国君分给同姓卿大夫采邑,采邑主尊奉小国君为宗子;采邑里采邑主分小块土地给同姓庶民耕种,同姓庶民尊奉采邑主为宗子。同姓庶民有自由民身份,不同于农奴身份的庶民。天子封同姓诸侯以外,又封异姓诸侯。诸侯在国内也分土地给异姓卿大夫。自天子以至于卿大夫采邑都分小块土地给非同姓庶民(农奴)耕种。同姓与非同姓两种庶民,分得小块土地,成为户主,做一家人的家长。户主由长子继承,以下诸子称为余夫,或分得更小的一块土地,或谋其他生计。

以土地为枢纽,形成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宝塔式政治经济关系。凡授予土地者有权向接受土地者征收贡赋。反之,接受土地者有义务向授予土地者纳贡服役。贡赋经历了贡、助、缴的演变过程:所谓贡,就是庶民耕种土地,统治者按若干年的平均收获数量,从平均数中抽取十分之一的贡物。所谓助,就是庶民的耕地,所有权归统治阶级,因此必须替统治者耕种所谓公田,公田上的收获物全部归统治者所有。形成力役地租。所谓缴,就是向土地所有者以实物的形式交纳地租,即实物地租。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所有制的主干,周土地法以一田为单位。一田一百亩,一亩横一步,直一百步,一步合营造尺六尺(周制尺),横直各一百步为一百亩。用耦耕,每人可耕二十亩。战国以前不知施肥,需要轮耕,农户有田二十五亩,每年有十亩的收入,除去什税,在一般情况下,一家人可以得饱暖。西周起,鼓励开劈荒地,新开的荒地为私田,农户家的余户可分到荒地开垦,农业个体经济逐渐发展起来。这样久了,私田面积超过了公田面积,朝庭获得了更多的缴租,农户获得更多的利益,生产发展加快了。

于是,分封土地的农奴制,开始向家庭土地所有制转化,农奴转化为农民。生产的发展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周天子有百工,制造各种器物供朝廷使用,这是官办工商业。当然,也有散布在民间的手艺人,也开始制作手工产品,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工商业,也逐渐发展起来了。这样,早期的城市个体工商户也逐渐开始产生和发展起来了。

除国王到各级领主是统治阶级之外,在被统治阶层中,可分为上、中、下三等度民。上层庶民是指与宗子有亲属关系的族人,在宗族内领得土地耕种,有自己的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具有自由民身份。这个阶层在逐步扩大,成为产生地主、推到领主的有力阶层。中层庶民,是一些助周灭商,从奴隶身份中解放出来的农奴。下层度民是仍处于奴隶地位的人,这些人一般是俘虏及犯了罪的罪人。由于新兴的家庭土地所有制,比宗族土地所有制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使农奴制生产关系逐渐消亡,新的生产关系在逐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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