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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清末政府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为了救亡图存,怀着改革图强决心,全面引进与自身截然不同的西方现代司法体制,更是与政治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一起作为新政的重要环节,开启了近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改革征程。这是中国法制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一次重要尝试。
一、清末变革的肇因
1、落后的传统司法理念
从立法模式和立法知识结构看,中国古代法治的最大问题是法律内部诸法合体。古代中国刑民不分、刑法独大,同时中国法律传统比较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在法典编纂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合一。实体法律具有道德化倾向,在法律效力上,儒家伦理道德、民俗习惯和行政命令等法外标准优先于法律标准适用。
古代中国权力制度的设计是行政与司法高度合一,明清以来,传统司法机关是皇帝之下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别主要行事审判、复核、监察的职能。在机构设置上,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机构代行司法权;司法主裁判主体是受过传统教育、具备国学及一般公共事务管理知识的行政官员,文武百官共同参与司法审判,缺乏法学的理性和专门性支撑。
2、列强入侵与司法权被侵夺
晚清以前的传统中华大帝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国家。外国人之间与中外之间的纠纷一概用中国法律处理,外国人即要服从古代中国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判,其自身适合中国法规的相应合法权益也受到保护。近代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兴起,资本主义制度进一步确立,西方国家的法制不断完善。
但在中国这块传统和保守地域上,中外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的展现并迅速增加。清政府落后的封建法律体系已经难以有效管辖西方各国。在列强看来,中西方法律观念以及制度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中国的司法野蛮落后,尤其是诉讼程序不公、刑罚过重、中国裁判官缺乏职业操守、监狱设施极端恶劣等,其对能否接受公正司法裁判和人权保障深感疑虑。
这些因素使列强对中国领事裁判权的觊觎之心越来越强烈。 1858 年中英《天津条约》在第 9、15、16、17 款将对这一制度的侵犯扩大,领事裁判权冲出五口岸扩张到沿海各省并深至内地。
通过将对领事裁判权的获取条款放在“通商章程“这样的“商务条约”中的做法,使列强撷取领事裁判权的目的收到成效,在形式上即掩人耳目,又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清政府相对容易接受。法、俄、德、等近二十个国家援英美先例,纷纷仿效。 领事裁判权这种不平等条约制度本身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却成了他们对中国进行勒索的工具。
当清政府有所醒悟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已经被重重束缚。战争将清政府彻底推到了国际社会的末流地位。西方列强将领事裁判权作为在中国从事犯罪的护身符。这一制度从根本上侵害了中国司法主权,中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
上至清廷统治者,下至普通百姓无一不感到饱受屈辱,对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一致呼吁和渴望成了清末启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和关键动因。
二、清政府主持下的新政
1、痛定思痛后的新政决心
八国联军侵入京城,两宫西逃。政局发生了巨大改变,一方面,众多极端守旧的王公亲贵官僚被杀,顽固保守派势力从此失去权势,一蹶不振,另一方面,这场突如其来的庚子事变给清代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也留下了难以弥合的心灵创伤,强烈的刺激着她动了改弦更张的念头。
作为一直以来的清政府最高统治者,其深知改革不仅关乎统治合法性,更想通过真诚的变革来挽回其在大臣和百姓心中的威信。这种十分强烈,慈溪在西逃途中颁布“罪己诏”,宣布对旧体制进行“切实整顿”。
清政府已经深刻意识到自身再也不能走因循守旧的退路,改革不仅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而且是救亡图存的唯一道路。“自强雪耻”和救亡图存是清末启动新政、进行变革的内在的核心动因。清政府为了国家利益,改革姿态是真诚的。
2、新政的蓝图方案
新政的基本规划是以张之洞的《三折》为蓝本的,第一折提出改革教育制度,强调培养人才,建立新式学校,改革科举等。第二折提出变法十二条,包括崇节俭、恤刑狱、停捐官等。第三折主要包括鼓励官员留洋考察,发展新军等。这份纲领性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各项革新计划,描绘未来新政发展的蓝图。
实际上的后续举措大多未超出此会奏三折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深化。使其成为事实上的“新政发展纲要”,清政府对三折方案的认可也表明了其力图改革的真诚和雄心以及对开明大臣改革热情的积极认可。
新政的改革范围十分广泛,这份新政发展指导书已经是开始不自觉的进入了开明转制主义阶段,即利用皇帝的权威来推行现代化的政策,从而使中国实现现代化。
随着新政的推进,改革领域不断扩展和深化,改革力度也不断加大,后期的预备立宪不仅是在三折的基础上将各项改革纵深推进,更使得变革理念深入人心,愈演愈烈,为司法改革奠定发展的良好基调。
从地位上来看,清末法制改革是晚清政府为适应社会变革,逐步实现国家职能的转变,进而促进社会的全面转型而实施的较有系统改革的一部分,修律改制以打破以刑为主、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模式,模仿大陆法系构建起一套分类明确、制度规范理性的现代成文法体系为目标。
司法改革因传统律制改革而带动,它与修律改制同步而行。司法制度系统的多层面,多环节使得这一领域的改革即是清末修律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政改革具体成果的主要体现。
从实践来讲,司法改革是新政的一个“重头戏”,不仅由于收回治外法权这一司法理由是司法改革的直接动因,宪政改革提出的司法独立要求与改革更是关乎宪政成败和新政成就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清末变革的评价
1、真诚的改革姿态
从主观上来看,清廷并不具备欺骗的故意,从客观上来看,清政府确确实实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变革,这些变革对于专制皇权而言,都是革命性的。是在其统治目标下所能进行的最大限度的主动变革了。
虽然改革带着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程度的保守型,但是这并不等于欺骗和虚伪,如果总是以当代司法的先进理念价值为标准,以西化的程度多少来推定和判定当时改革成果是不客观和现实的。如果站在历史的角度,以内在视角,以清政府当权者视角,审视当时的司法变革,清政府对于这场改革至少在态度上来说是认真和投入的。
这场变革是在王朝面临存亡之际的真诚变革,是晚清帝国的改革者们在改革的十字路口“富有活力甚至不乏激情”的道路探索,是对于未来司法走向的一次大胆尝试,它决定了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因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积极主动性
整个司法变革是晚清政府相对主动的一个改革措施,并且此次变革清政府对于具体的进程有着较强的控制和抉择,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在这 10 年中,中国法律改革取得重大成就和实质性进步。法律变革的必要性得到统治集团以及社会精英阶层的认可和支持。
法律变革的重大原则问题,进过朝廷上下的讨论,特别是针锋相对的意见经过论争、辩白,统治阶级整体就法律改革重大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对于清末统治者来说,这是一场法律领域前所未有的自我革命。
在制定新法的贯彻上不遗余力的强调和下令,禁止刑讯上,不是简单的敷衍,而是一再下令强调地方政府严格贯彻中央的决策,督促地方“实力遵行”,同时赏罚齐下,严禁腐败。对各省州县乱用刑讯等旧有司法手段实堪痛恨。清末司法变革无疑具有首创精神、自我革命精神,作为司法现代化肇始,这一改革促进了司法现代化的进程。
结语:
清末司法变革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建贡献巨大。是中国司法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一次重要尝试。在承认改革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陈果下,我们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应盲目夸大,客观理性看待这一历史实践和其影响,整个司法改革是晚清政府相对主动的一个改革措施,并且此次改革清政府对于具体的进程有着较强的控制和抉择,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
这次变革为以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历史地位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清史稿》
《光绪朝东华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