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衣卫是在明朝历史上有着广泛影响的特殊军事机构,它同之后设立的东厂、西厂合称厂卫制度,由于在明代皇权政治斗争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被贴上了特务的标签,它的存在激化了社会矛盾,动摇了国家的统治根基,是导致明朝覆灭的原因之一。
一:锦衣卫的设立
据《明实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四月“改仪鸾司为锦衣卫,秩从三品,其属有御椅、扇手、擎盖、旛幢、斧钺、銮舆、驯马七司,秩皆正六品。”
其实锦衣卫的前身仪鸾司早在明朝建国之前就已经存在,其在朱元璋的登基大典上就曾现身,仪鸾司在明朝建国后曾被撤销过,重新恢复之后隶属于拱卫司之下。
拱卫司创于甲辰年十二月,后逐渐演化为亲军都尉府,所以,锦衣卫是由隶属于亲军 都尉府之下的仪鸾司转化而来。
二:锦衣卫的职能
侍卫与仪仗队职能,锦衣卫作为皇帝的侍卫亲军和仪仗队由将军、校尉和力士组成。
当平时没有朝会活动 的时 候,各卫亲军分别值守皇城的四 门,唯独锦衣卫在午门外昼夜守卫,保护宫城安危,地位较其它卫较高。
皇帝御门听政时,锦衣卫有一员堂上官侍立于御座的西侧负责传旨,锦衣卫的其他人员分别负责各地的守卫和仪仗。
当正旦、冬至和万寿节三大朝会时,锦衣卫和其他亲军一起负责侍卫和仪仗,其所占比重较大。
朝会之时锦衣卫侍奉皇帝身边,随时听候调遣.。
侦缉和捕盗职能,景泰三年,锦衣卫曾得到皇帝的喻示: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 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复体实,方许执讯。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仇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
由此可见,锦衣卫的侦缉范围非常广泛,对于侦缉范围之外的案件虽然不允许主动接触,但是也不禁止接受受害者的告发。
所以就实际而言锦衣卫是可以干预所有的案件的。
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明朝皇帝普遍对官僚系统缺乏足够的信任,他需要培养完全听命于自己的亲信来监视文武百官,锦衣卫和之后的东厂、西厂就应运而生,并且职能日益强化。
上到文武百官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都在锦衣卫的侦缉监察范围之内。
洪武时期,由于锦衣卫的非法虐待、囚禁等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恐慌,朱元璋下令焚毁锦衣卫的刑具,废除他们的职能,并告诫后世子孙“法外加刑”,非守成之君所常用法。
,可以直接逮捕和审问犯人,权力有很大增强。
就捕盗而言,不仅指谋逆之人也指一般的刑事犯罪人员,例如蓝玉案中就由锦衣卫出面搜集证词。
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统治秩序,锦衣卫也参与到巡捕盗贼与违法犯罪人员的工作中。
司法职能,明朝的正式司法机关是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为审判机关,都察院为监督机关,大理寺是复核机关。
三法司相辅相成,进行司法审判工作。而明朝由于厂卫的特殊存在,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之外形成了另外一套独立的“司法”系统,在皇权的特殊庇佑之下,甚至凌驾于三法司之上。
明成祖朱棣重新恢复锦衣卫之后,增设了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最初锦衣卫在抓人 之前需要凭借驾帖,不需要精微批文,但是成化以后,锦衣卫暮夜搜检家财,却不有无见驾帖,可以随意逮捕。
在提审犯人方面,嘉靖之前,按照规定锦衣卫在提审犯人之前必须要拿着皇帝的圣旨去刑科,得到刑科的签名同意之后才能把人领走,但是嘉靖之后这一制度便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锦衣卫设有专门的监狱系统,管理严格,有各种残酷刑罚。
由于锦衣卫多数进行的是诬陷和冤假错案,它需要进行严刑拷打,锻炼成狱。
但凡是“谋反、弑逆和强盗”等重罪,就会在锦衣卫镇抚司进行拷问,最重的是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五毒备具,呼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另外还有“琵琶”、“昼夜用刑”等,酷刑之下,何狱不成?锦衣卫的酷刑简直惨绝人寰,令人发指。
锦衣卫审讯之后应移交三法司拟罪。成化元年以前,锦衣卫在移交法司之时,只是移交人犯与招供等,不能附加参语。
在成化元年以后,锦衣卫取得了附加参语权,相当于拥有了准拟罪权,这样就将三法司的拟罪权侵夺了。
但是这只是间接侵夺,在国家层面,三法司仍然是法定的审判机关,拥有最终的拟罪权,可因为锦衣卫是皇帝的亲信,一些事关其统治的重大事件,皇帝直接授权锦衣卫全权处理。
所以到了嘉靖年间,“旨从内降”,也就是说犯罪案件不再需要三法司拟罪,直接由锦衣卫拟罪请旨,然后由内廷直接下达。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锦衣卫的特点就是:
以特务活动的方式进行超越封建法制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监察和镇压,它是独立的不属于任何的司法机关,直属皇帝,完全按其旨意行事,为其皇权统治服务。
锦衣卫之后还陆续设有东厂、西厂和内行厂,简称厂卫制度,它既是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极端强化的标志,也是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极端腐朽的表现。
厂卫制度最初建立之时还是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在明初政局不稳的时候,加强了中央集权,维护了社会稳定。
有了锦衣卫的监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员的腐败。锦衣卫的行政侦查效率较高,可以使皇帝通过这种特务制度越过三法司直接行使对臣民的司法审判和监察权。
相较于锦衣卫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它更多的带来的是负面影响,明朝后期的皇帝大多荒废政务,致使大权旁落,锦衣卫也成为了官员争权夺利的工具。
锦衣卫最后直接凌驾于三法司之上,严重干涉了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实行严刑酷狱,进行统治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的法治秩序,形成了社会恐慌,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造成了一种分崩离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