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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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概念要追追溯1959年,由法国科学学家莫拉雷和古隆首先提出的。

当时他们并没有称之为“脑死亡”,而是称作“昏迷过度”,他们通过23个病例提出,凡是符合 这种“昏迷过度”的病人,重新苏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国际医学界根据他们提出的这23个病例进行研究,在1966年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

我们人类的意识、感知、思维和自主活动以及基本生命中枢都是由我们的脑组织控制的,这种控制是通过脑组织中的脑神经细胞来实现,当细胞死亡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前述的那些功能就会丧失,而且不可逆转,这就是脑死亡作为人类死亡诊断标准的生理基础。

现在脑死亡的定义是: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丧失,此时无论心跳、呼吸等大脑之外的器官功能是否存在,都可以宣告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死亡。

以往将呼吸停止称为肺性死亡,心跳停止称作心性死亡。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维持生命和抢救的医疗器械的发明和使用,心跳和呼吸都完全可以通过外界的机器来保证持续不停,但是对于大脑尤其是脑干已经不可逆转的丧失的人来说,尽管他们的呼吸、心跳都还通过机器来维持着,但是他们已经不可能复苏过来了,有人将之称为“有心跳的遗体”。

因此,一些人主张可以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一旦脑死亡, 无论呼吸心跳是否存在,都已经可以停止抢救,宣布死亡。

但是,在另一些人看来,这还是不能接受的,他们仍然要将呼吸心跳作为死亡的标准。

脑死亡的诊断在临床上对于节约医疗资源和器官移植有重要意义,节约医疗资源比较好理解,既然已经不可逆转的死亡,那么及时停止抢救既将资源给予更需要的病人,又能让逝者不再受折磨。

对于器官移植,最重要的就是器官越新鲜越好,这样可以大幅度的提高移植成功率,及时准确的做出脑死亡的诊断,可以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尽早开展。

但是这些都是存在伦理学的困难的,相当多的人的一个担心就是脑死亡被当作谋杀的手段。

国际上针对脑死亡的判断存在数十种诊断标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哈佛标准、“协作组”标准和英联邦皇家学院标准。

我们国家尚未针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所以脑死亡在我们国家仍然不能作为判定死亡的标准。但原卫生部曾组织专家制订了一些中国版的相关条款,主要包含了以下四条的诊断标准:

1、中枢性永久性自主呼吸停止。

2、脑干反射完全消失。

3、持续性深昏迷。

4、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死亡图形,且12小时无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脑死亡与植物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植物人是神经中枢的高级功能丧失,患者失去意识或持续昏迷,但是神经中枢中的低级功能,如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心跳等都是完全自主存在的,不需要外界的机器来辅助。这与脑死亡完全依赖机器才能保持一个还“活着”的状态是完全不同的。

针对植物人,还涉及到另外一个“安乐死”的概念和定义。。这个讨论的比较多,比较广泛,这里就不继续展开了。

标签: 世界上第一个死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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