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期长安为何会有百万人口?朝廷是如何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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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向大城市,主要是向都城的流动与集中,是由唐到宋城市发展变化的主要特征,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古典城市化。

据估测,唐都城长安人口数量约为百万,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城市。

由此带来的人口压力是中国古代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尤其是如何对外来非京籍人口进行处置和管理,成为唐朝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唐朝城市结构的转型

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推动着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是促使城市从士人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的主要因素之一。

人口数量的变化是最值得关注的变化。

唐朝时期,有两个因素对城市人口数量的加速膨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确立了中央主持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和铨选制,从而形成“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的局面,使大量士人向京城集中流动。

二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促使农村人口和工商业、服务业人口大量向大中城市集中流动。

因此,大中城市的人口结构逐渐突破官府的户籍控制和管理体系,大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加快了城市人口流动的频率。

《长安志》在记载长安官府户籍人口时,也提到了当时城中“浮寄流寓不可胜计”的状况。

在大量的外来人口中,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和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的人口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也有一部分是番上的工匠、兵士和执役人员,很多人选择了役满后滞留京城。

他们中的大部分属于社会中下层,主要集中在外郭城区的坊市和便于进城从业的城郊区。

有不少学者曾对长安人口进行了种种分析和估计,认为其数量在40万到180万不等。

除宫廷人口和部分禁卫军将居住驻守在宫城和皇城内,朝廷官吏大部分在皇城和宫城内办公,其余一百万左右的人口都居住在外郭城,他们的社会活动也主要是在外郭城展开。

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推动着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是促使城市从士人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的主要因素之一。

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社会,战争、灾害、沉重的赋税、徭役等,都会引起人户的大量流动、迁徙乃至逃亡。

如唐朝武则天时期就曾出现“天下户口,亡逃过半”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税收和户籍管理控制,甚至还可能引发频繁的、大规模的起义和农民战争、导致王朝的覆亡。

从租庸调变为两税法,既是国家财税制度的变化,也是为解决人户分离、逃户增多等问题而进行的制度改革。

逃户增多不仅会导致各地户口比例失调,使流动人口与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大都市,也同样会使以长安为首的大都市人口结构发生变化。

由此,如何管理、利用外来劳动力成为新的问题。

二:唐朝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

为适应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趋势,唐朝对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不断进行适时调整。

在处置和解决浮逃人口的问题上,唐朝在不同阶段依次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

一是坚决追讨、采取惩罚性摊逃(即由邻里分摊逃户应承担的赋役)措施。

二是玄宗时派使分赴各地括户,仍坚持遣返原籍的思路和政策。

如唐玄宗开元年间委任宇文融为“搜括逃户使”,贯彻“人必土著”的原则,括出各地逃户八十余万,没有括出的逃户显然也不少。

三是各地日益增加的逃户已难以控制,遂以“客户”称之,而各地对客户也逐渐形成严弛不一的政策。

四是鼓励和承认客户的存在,鼓励客户在当地入籍,并给予赋役方面的若干优惠,这也成为缓解逃户增加、解决税赋征收难题的大趋势。

五是两税法的推行,直接将逃户和定居者的身份定性为客户,进行颠覆性的政策转变,改变了户口以原籍为本的自战国商鞅变法到秦朝确立以来一千多年的制度。并逐渐向居住地原则转变。

即以现居住地为户籍,赋役税收对客户的优惠也不再继续,一律按规定纳税。

上述五项措施具有递进关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唐朝解决逃户问题的思路及其演变的脉络。

这些措施主要立足于地方乡村的逃户现象,但在长安、洛阳、扬州、成都等大都市得到发展以后,农村一大部分逃户和流动人口纷纷涌入城市。

这造成了城市尤其是都城中“浮寄流寓不可胜计”的现象愈演愈烈,并形成农村经济走向衰败、城市规模逐渐膨胀、城乡劳动力分配不均衡的局面。

在如何认识这一现象产生的背景和根源、如何应对愈演愈烈的局面这两大问题上,虽然我们至今尚未发现唐朝推出较为完整的、成体系的、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但是有两条重要举措却展现出城市户籍管理制度逐渐向适应城市日益增加的流动人口以及向居住地原则转变的趋势。

一是城乡户籍分治的施行。

据有关学者研究判定,唐宪宗元和四年(公元809年)的敕文,被认为是迄今发现的最早将“乡村户” 和“坊郭户”单独提出的,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文献资料。

据《唐会要·卷58·户部尚书》中记载:

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并带使州合送省钱,便充留州给用等……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一州数,任刺史于数内看百姓稳便处置。

这一举措被学者认为是唐朝从“城乡一体”向“城乡分离”转折的重要时期,这条材料堪称关键性的史料。

此后,“坊郭户”在文献中的记载逐渐增加,坊郭户与乡村户的区别在税收体系中也日益凸显。

二是明确规定部分在京官署杂任杂役,由“无籍及浮逃人充任”。

据《唐会要·卷65·卫尉寺》中记载:

(天宝)十一年十二月奏,幕士、供膳、掌闲,取浮逃无籍人充,敕旨,幕士、供膳、掌闲并杂匠等,比来此色,缘免征行,高户以下例皆情愿。自今已后有阙,各令所由,先取浮逃及无籍实堪驱使人充使与编附,仍委御史中丞都充勾当。

这两项措施不仅体现了唐朝城市户籍制度管理的两个变化及变化趋势,也有利于解决朝廷在各地大规模(主要是乡村)人口流入城市后面临的两大困境,即户籍管理与财政税收问题。

第二条措施中的向“浮逃无籍人”开放的这些职位,黄正建先生将其归纳为“庶士”系列,属于官府征派的色役或杂任、杂役类。

供职于京师各机构的“庶士”,共有18种人,计有: 习驭、掌闲、翼驭、执驭、驭士、驾士、幕士、称长、门仆、主膳、供膳、典食、主酪、兽医、典钟、典鼓、价人、大理问事。

其中定额超过千人的有:掌闲、驾士、幕士、门仆、供膳。

而以幕士为最多(10260人),次为掌闲(5600人),再次为供膳(2800人),价人定员最少(50人),总计为24083人。

这些人员主要取自丁男,轮番赴任,以三番和四番(每年服役的轮次)为主。

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幕士、供膳、掌闲三类职掌及杂匠等,先“取浮逃无籍人充”。

据《唐六典》中记载,先取“浮逃及无籍”充任的幕士、供膳、掌闲这三类职掌的规定员额正好在“庶士” 中排名前三,三者相加为18660人。

幕士,即宫廷卫士;供膳,即宫廷中负责御膳的杂任;掌闲,即掌管饲养皇家六闲厩之马的杂任。

杂匠所指并不明确,但应该是指广义的各类工匠。

对上述执杂役的各色人员,虽然有轮番的规定,但设想一年三番或四番,如果相对稳定,规定中没有户籍的限制,原则上是不限居住地。

但实际操作时,如果家在比较远的外地,一年中就要赴京三或四次,其结果,必然是两种情况 :

一是录用和选择时,索性以京畿人士为主。

二是如果原居住地在比较远的外地,就有可能选择在京师长期居住。

轮番时在京畿地区寻找临时性的工作,甚至把家属搬来,一起在京师生活,成本低、机会多,生存也更容易。因无资料,只能推测。

三:对流动人口的监管

唐朝吸收非京籍人士充任杂任,不仅缓解了京畿地区民户杂役任务繁多的现状,也可以将众多浮寄在京城的劳动力纳入朝廷监管范围。

唐朝正式在编的民户,都需按规定承担赋税和徭役,而京畿地区却比较特殊,因集中了众多中央和京兆府的各级各类官府机构,京畿地区的民户就需要承担各种繁重的杂役杂任。

上文提到的18种“庶士”,不过是冰山一角。

据徐畅博士考述,天宝年间,京畿乡村二十三县总约有296000户,1480000口,唐朝中后期的元和时代,略缩至90万上下。

仅唐前期陵户,奉先、三原、醴泉、奉天、富平五县,就已经占去一万五千户。

再如《全唐文·卷78·加尊号赦文》记载武宗会昌二年 (公元842年)赦文云:

京畿诸县太常乐人及金吾角子,皆是富饶之户,其数至多,今一身属太常金吾,一门尽免杂差役。今日已后,只放正身一人差使,茯家下并不在影庇限。

这说明京畿诸县有很多户属于色役户,常常一人当差,“一门尽免差役”。

《唐大诏令集·卷69·广德二年南郊赦文》云:

其京城诸司使应配彍骑官、散官、诸色丁匠、幕士、供膳、音声人、执祭、斋郎、问事、掌闲、渔师并诸司门仆、京兆府驿丁、屯丁、诸色纳资人,每月总捌万肆千伍拾捌人数。

以致京畿地区久困征科,不堪重负。

京城云集了朝廷各级机构,所需杂役都从民间征调,而且需求量很大,京畿地区久困征科的民户显然无法满足其需要。

相对于京畿地区民户杂役繁多、不堪重负的窘境,大量寻找生存机会的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充斥京城。

对此现象,《长安志》中已经有具体描述:“长安县所领四万余户,比万年为多。浮寄流寓不可胜计。”

长安县和万年县是都城长安所在京兆府下辖的两个赤县,虽然辖区也包括城外的乡,但“浮寄流寓” 之人主要集中在城里,只有如此才有更多的工作机会和生存条件。

人口数量“不可胜计”,虽然官方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但是显然为数不少。

因此,从官府的角度考虑,适当吸收非京籍人士充任杂任,将某些非关键部门岗位向他们开放,可以适当缓解人员紧张的局面。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朝廷要将众多浮寄在京城的劳动力从脱离监管的状态重新纳入朝廷征收赋役的序列。

保证租庸调制施行的基础是劳动力与土地的结合、人户的紧密结合。

均田制的崩坏,主要表现就是人户分离、人口流散。唐朝经过种种努力,仍未能扭转逃户日渐增多的现象。

于是出台两税法,将赋役征收的依据从以丁身为本,转向了以土地为本,“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户口与居住地挂钩,有效解决了户口空挂、赋役征收无以为凭的困境。

浮寄在都城等大城市的劳动力,如果长期滞留,就不会再附着于土地,因而仍然是税赋征收的盲区。

因此,朝廷主动适当开放一些杂任杂匠岗位,指定优先招收无京籍且属于浮逃人口的劳动力。

一是可缓解京畿地区官府大量的杂任杂役杂匠岗位的需求。

二是吸收这些浮逃人充任杂任,既可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也可以使他们从浮逃及逃避国家赋役的状态重新回归到承担国家赋役(色役、杂任也属于赋役范畴)的体系中。

这种措施,虽然还没有成为成型的制度,但已经给如何解决城市外来浮寄人口提供了基本思路。

专门开放特定岗位给无京籍身份的浮逃人,透露出唐代城市户籍管理与税收的重大变化。

当然,重大岗位和关键岗位仍然有严格限制,规定必须由京籍和“家口重大”者充任。

据《天圣令·杂令》中记载,门仆的人选,就严格规定“取京城内家口重大、身强者充”。

如门下省设门仆800人,太庙在京都设门仆30人,这些关键而重要的岗位,都有严格的限制,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庶士”中还有很多没有明确是否有户口要求的岗位,但逐渐放开包括“庶士”在内的岗位对户籍的限制,实行户籍管理城乡分治和按居住地原则承担赋役的措施,是由唐入宋的历史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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