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的廉政制度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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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初近一个世纪的统治时期内,明朝整个官僚机构的廉政程度和行政效率之高可以说达到了叹为观止的地步。

但当明中叶以后,国家吏治迅速堕入腐化,甚至民间各阶层也掀起了奢靡之风,以至于近代有史家认为明朝是“娱滥而亡”。

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前后剧烈反差的矛盾现象,确保了明朝廉政文化建设极大的丰富。

现欲以明初期的廉政制度、明中后期的廉政文学和明晚期的廉政思想三个方面,结合具体的史实和典型人物,展开论述,尽可能地概述明朝廉政文化建设的历史长卷。

一:明初期的廉政制度文化

明初的统治局面之所以能够“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关键在于明太祖朱元璋及其继任者对国家廉政反腐机制的大力重建和完善。

出身寒微、起于草莽的明太祖切知民间苦寒与官场痼疾,所以登基伊始便警示群臣:“夫廉公当官,犹行坦途,苟贪贿罹法,如入荆棘中,即出,无完肤。”

朱元璋在强调官吏廉政为民的同时,以身作则:

洪武十年大内宫殿告成,明太祖见规制不侈,不以为陋反以为乐,并进一步劝慰臣工:“须体朕怀,共崇节俭,庶几无悔。”

他甚至在内廷的空地上广植油桐树和漆树,利用收获的油、漆作为修葺大内营建的原料,以尽可能地减轻百姓的负担。

在明太祖的感召下,宫府之内一切需求基本求俭避奢,皇后马氏更是督率宫女早晚针缝女红为业。

当然,一生杀伐决断的明太祖不可能空谈民为邦本、倡廉保民。

除了克己廉俭之外,他在洪武年间展开了一系列建廉惩贪的刚猛作为奠定了有明一代的廉政制度文化,大抵有:制峻法、惩贪官、定官制, 皆旨在“革前元姑息之政,革旧俗污染之徒”。

朱元璋略持“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的观点,并将其法制化、制度化以保证国家吏治的廉洁。

他登基不久就加紧廉政法制建设,颁布了许多劝勉官吏廉谨爱民的文书和诰谕,而且还亲自组织并参与编写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光前三编《大诰》之中,洪武三十余年所发生的涉官案件共达几万之巨,凌迟、枭示、族诛者几千件,弃市以下者一万多件,绝大多数都是有关贪渎。

同时,《大诰》四编作为重典建廉惩贪的“法外大法”,书中普列各式刑罚,如阉割、枭首凌迟等三十多种,都是国家正式律法《大明律》所未载的。

明太祖更创制了骇人听闻的“剥皮实革”之刑,凡贪六十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做成人皮偶挂于原署以警示后任。

只要官员敢犯廉律,不论亲贵高低一律重惩不贷,如驸马欧阳伦稍涉贪腐即刻论死。

洪武一朝,最为著名的贪弊大案莫过于“空印案”与“郭桓案”两案相继,朱元璋竟然处死涉案官民八万之众,杀伐之烈,诸朝无以比附。

清人赵翼对此论曰:“明太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触犯,刀锯随之。”

由此足见朱元璋倡廉反腐力度之大、用心之决,所谓“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诚不谬矣。

对于国家监察体系的设计,朱元璋亦始终贯穿其重典治吏、作则垂范的廉政建制思路。

早在吴元年其政权刚具雏形时,朱元璋即效仿元制,设立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枢纽,并教诲其负责人汤和、刘基等说:

“国家设三大府……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

正式建国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与主管国家庶务的六部尚书并称“七卿”。

重用以小制大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掌面劾,或封章奏劾”。

扩大以前专司谏议的六科给事中职权,赋予监察之权以对口监察实权大增的中央六部,实际上也就是防止六部官员在行政过程中的纳贿,加强中央官僚系统的廉政监控。

在地方上,为了“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所以析置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之监察。

后来还临时特简巡按御史地方凡吏政、刑名、钱谷、治安、民生等都是其职责考察范围,“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对官吏的课考也有详细的规定,“其目有八:日贪、日酷、日浮躁、日不及、日老、日病、日罢、日不谨”,众目之首便是察贪。

明代的官吏廉政考核制度除细致缜密之外还兼具灵活,根据官员具体的职守,安排不一样的考察时限。

如仓场库官,三年一考则时限太长,容易滋生监守自盗,因此特令一年一考。

反之,教官属于清水衙门,贪赃枉法之事一般难以发生,所以九年一考。

太祖之后,明朝的廉政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主要针对巡按御史。

明成祖将朱元璋时期临时差遣的御史出巡定为制度,“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

明英宗时期颁布了《宪纲条例》,明文规范了监察官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 行权方式、监察纪律等细则,加大了对巡按御史自身的监察和限制,防止其滥权贪腐。

至此,有明一代的廉政制度基本趋于完备直至明亡。

二:明中后期的廉政文学

明中叶以后,出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教育理念的扭曲、廉政制度的失范等一系列原因,造成了统治阶级,乃至一般民众群体生活的日益腐化。

“黩货之风日甚一日,国维不张, 而人心大坏”。

基于这样的社会现实,明中叶以来的文学艺术领域涌现出了一大批鞭挞贪腐、奢靡的廉政文学作品。

尤以当时的小说大家冯梦龙、凌濛初,剧作家汤显祖及其著作最为代表。

他们都把贪官污吏作为世风大坏的直接源头予以了最猛烈的抨击,其角度可谓是“全方位”、“立体式”。

上至皇室宗亲内阁辅臣、下到地方小吏,卖官鬻爵、任情枉法、科场舞弊、荼毒百姓、搜刮民商无不包罗其中。

比较典型的有冯梦龙的《滕大尹鬼断家私》。

该文中的县令滕大尹,不仅“有才有智”,而且治下百姓都夸赞他:“这般贤明官府,真个难遇。”但很快这位县令就在审案过程中露出了马脚。

文中,滕大尹勘破玄机,成功帮助一对孤儿寡妇赢得了应有的遗产,这本是个完美好“清官戏”。

孰料,作者冯梦龙笔锋一 转,写这个“贤明”的清官篡改案情中最重要的物证“行乐图”,装神弄鬼地把“奉酬白金三百两”改说成“黄金干两”,轻易贪吞了巨额资财。

作者片纸笔墨就把一个传统的“包青天”改写成全新的“清官”典型滕大尹。

这对社会现实的深入了解,对官场黑幕的深刻洞悉,与其说是冯梦龙丰富了明代“清 官”的真实形象,毋宁说是他目睹了当时官场的真实丑恶。

凌濛初较之冯梦龙更为直白,在《初刻拍案惊奇》卷八 《乌将军一饭必酬,陈大郎三人重会》的开篇就借用故事人物之口,表达了自己对统治阶级贪腐现象的严厉批判:

“若论起来,天下那一处没有强盗?假如有一等做官的,误国欺君,侵剥百姓,虽然高官厚禄,难道不是大盗?有一等做公子的,倚靠着父兄,张牙舞爪,作害乡民,受投献,窝赃私,无所不为。百姓不敢声冤,官司不敢盘问,难道不是大盗? 有一等做举人秀才的,呼朋引类,把持官府,起灭词讼,每有将良善人家,拆得烟飞星散的,难道不是大盗?”

凌濛初有意识地把官吏、举人这些传统认为是有地位、有学识的阶层代表与广大的乡民、良善人尖锐地对立起来,并且与强盗的相提并论。

这种激进式的描写不完全是文学作品的夸张和渲染,而是饱含了对当时社会丑恶的真实写照。

当然,“二拍”之中也有为民造福的廉谨之官,如 《初刻》卷十一写永嘉知县明时佐、卷二十六中的四川成都府汶川县都司断事林大令,《二刻》卷十五中的太仓典吏顾芳、卷二十八中的徽州府王通判等等。

在这些篇章里,主案审判的无一不是清官廉吏,而作奸犯科者又无一逃难逃恢恢法网,这样的设计确有粉饰封建吏治之嫌,不过可见作者将倡廉寄寓于惩贪除恶之中的良苦用心。

“临川四梦”的作者汤显祖对当时国家贪腐盛行感到痛心疾首。但鉴于当时统治集团对知识分子创作的钳制,他又不得不采用更为隐晦、曲折的文学样式。

比如对当朝万历皇帝贪财好货的劣迹,汤显祖加以艺术化的抨击。

在《牡丹亭》中,他假借宋高宗在强虏压境时仍一心追求奇珍异宝的荒唐行为,并虚化出一个因搜求珠宝而得宠的“钦差识宝大臣”苗舜宾,来影射地表达对明神宗四处加派“矿监”、“税使”搜刮民财现象的严重不满和抗议。

而汤显祖的《邯郸梦》又把鞭挞的矛头直指科场乱象和民间贿行的现象。

在第六出 《赠试》和第七出《夺元》中,主人公卢生夫妻闺中密谈把当时科场舞弊的症结一一道尽:

卢生自认满腹诗书,但“交游不多,才名未广”,对能否通过科举获得功名心存疑虑,而其妻崔氏则毫不讳言:“奴家四门亲戚都在要津”,劝解卢生赴试时去拜访他们,打通关节,她“再着一家兄(金钱)相帮引进,取状元如反掌耳”。

后来,卢生果然高中状元。

汤显祖特此置笔慨叹云:“开元天子重贤才,开元通宝是钱财。若道文章空使得,状元曾值几文来?”

毫无疑问,作为社会良知和脊梁的冯、凌、汤等人在其文学创作中对明中叶社会现实展开猛烈抨击,恰恰反映了他们对明初廉政文化繁荣的深切追思和重建廉政文化的渴望。

明朝的廉政文化建设并非只局限于正面的成绩和进步,它之所以极其主富,还离不开涵盖贪风浊浪的反面现实和仁人志士批判性的构建。

三:明朝晚期的廉政思想文化

明朝的廉政思想并非其末年所独有,但直到晚明,明代有关廉政思想乃至哲学思辨才星现出集大成的气象,三大思怒家颇炎武、王夫之和黄宗羲都对此有精辟的论述。

其中尤以王夫之的理论较为系统。

首先,三位都对当时恶劣的社会现实予以无情的挞伐。

顾炎武肩心疾首日:“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故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吾观三代以下,世衰道微,弃礼义,捐廉耻,非一朝一夕之故。”

王夫之则直接批判当时所谓的“王臣”,认为治贪倡廉必须从公卿贵戚入手而非地方小吏,“下吏既与上官为鹰犬,复代上官受缧绁,法之不均,情之不忍矣。”

黄宗羲更是把批判的锋芒直指皇帝:“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并奔走疾呼:“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这些批评不仅言辞激烈,而且开始有意识地抨击当时的封建专制制度,极具斗争精神,迈入了此前思想先贤们所不敢涉及的禁区,故而也达到了他们所不能企及的思想高度。

尤须指出的是,王夫之摆脱了对廉政思想本身的思索,上升到哲学理论层面,提出所谓的“求诸己”:

“德之盛者,求诸己而已,舍己而求诸人,名愈正,义愈伸,令愈繁,刑将愈起……求民之利而兴之,求民之害而除之,取所谓善而督民从之,取所谓不善而禁民蹈之,皆求诸人也,驳儒之所务,巾韩之敝帚也。”

也就是说,不论是倡廉还是惩贪,其根本措施还是在于自身是否可以“求诸己”,这显然是从性善论出发,默认人人皆有廉耻之心,只要坚持自省于内心,就可以把廉耻之心发扬光大。

其实这并非王夫之的原创,《论语·卫灵公》上记载:“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而王夫之只是将其延伸至其廉政思想之中。

不仅如此,王夫之还提出了一系列执行其廉政思想的理论对策。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碍于时代、阶级和个人知识结构的限制,王夫之的措施有些是 泥古的,甚至可以归为倒退之举。

但还须看到一个奔波于王朝交际,辗转失所、颠沛流离的老人对故国的追思和作为学 者对历史的检讨,其思路还是多有可法者。

第一,置谏。

王夫之认为这既可限制皇权的泛滥,又可监督相权的膨胀。

“宰相之用舍听之天子,谏官之予夺听之宰相,天予之得失则举而听之谏官,环相为治”,如果该体制得以常态运行,整个官僚体制必然会纲举目张、廉洁高效,也不存在“源浊于上,流污于下,其来久也”。

可自唐代以来,谏议制度早已名存实亡,沦为皇权的附庸。

第二,养廉。

王夫之充分发挥了他所能企及的辩证法层次,看到了倡廉惩贪实一体两面,提出了厚禄养廉的观点,不一味苛求大小官吏在生活上完全脱离实际的高风亮节,毕竟“水至清则无鱼”。

为避免官吏因生活窘迫而受贿现象的发生,王夫之主张效法唐宋,即州县的“店舍、鱼步、园圃”都由各州县官吏自己掌握,其所获收益不上缴朝廷。

同时朝廷还要从宽付给州县官吏“修理公廨,铺程酒饭,心红油蜡”之费,且“不问其盈余”。

给予官吏如此丰厚的经济待遇, 方能在物质上提供给官不与民争利、安于职守的平台。

反之, 官吏无法自养,难免瞒上欺下,搜刮民财以自肥,一味严厉惩治也只能引起他们的抱怨,甚至是合伙贪瞒。

这条措施不仅闪烁着王夫之辨证智慧的光芒,事实上也绝非空穴来风。

根据清人统计,“洪武时,官全给米,间以钱钞,兼以钱一千、钞一贯抵一石。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卑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以下全支米。”

明初首任通政司使曾秉正, 因上疏言事而忤旨罢官,最后竟然“贫不能归,鬻其四岁女。帝闻大怒,置腐刑,不知所终。”

所以“明官俸最薄”绝对是有明一代构建廉政文化的一大败笔。

第三,慎用人。

在“用人”与“行政”上,王夫之更倾向于“用人”。

“用人与行政,两者相扶以治,举行废一,而害必生焉”, “以要言之,用人其尤亟乎。”

其实,道理很简单,治理国家如果依靠的都是廉官贤士,天下必定兴旺发达,如果选用的都是贪官污吏,离亡国为时不远。

至于如何选拔真正有用之才,王夫之肯定了当时的科举制度所起的积极作用,但也批 判其“虽有知人之哲,不能于始进而早辨其贤奸也”。

所以王夫之建议,在科举考试之外,兼采贡举选拔人才的方法,这样就有助于全面考察应举士人的文(文化修养)、行(个人才技)和志(品德素质)。

所谓贡举,是指朝廷各部门和各地方主官定期向朝廷推荐人才。

贡举只限于向朝廷推荐,绝不能决定被推荐者究竟能否为官或者担任什么官职,决定权依然集中于中央及其各主管部门。

至于接下来如何考察所选拔的人才做官之后的实际业绩,王夫之对唐朝州县一级官吏 “三年入觐,因行大计之典”的考核制度可谓推崇备至。

按照唐制,州县一级官吏每三年“秩满”,便赴京向皇帝汇报任上业绩,并接受朝廷各部的公议和吏部的“铨简”,然后再进行重新任命,或升或降或黜。

第四,惩上官。

王夫之认为治贪绝对不可以限囿于中下级官吏,因为“上官之虐取也,即施于百姓,必假手下吏以为之渔猎”。

如果只惩办下面区区小吏,而对公卿大臣放纵不管,最后必然是“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

其实,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儒家经典也早有所载: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敦敢不正”。

但历代王朝为了保障大官僚的既得利益,以确保其与最高统治者沆瀣一气,大力倡导“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因此,社会上长久流传“刑不上大夫”的伪命题, 很少有人,特别是士大夫自己敢站出来要求严厉制裁贪腐的高级官吏。

王夫之可能是那个时代从理论层面上提出“惩上官”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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