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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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大,因为宋朝的官制宋初是一变;到北宋中后期又是一变;到南宋再是一变。这里我分宋初、北宋中后期、南宋时期三个部分进行回答:

一、宋初官制的创建

1、中央官制

宋初沿后周旧制,以“中书”为最高行政机构。中书全称为中书门下,亦称政事堂、都堂、政府、东府,为宰相和参知政事(副相)的议事与办公处,与枢密院(枢府、西府)合称“二府”,为宋代最高政治、军事机构。宋初也沿晚唐、五代旧制,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已上为宰相”。

宋初(直至元丰官制改革以前)的宰相职衔分为侍中、同平章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二等,但只有很少几个权位隆盛或德高望重的同平章事衔宰相,才能晋升为侍中衔宰相。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平章事,是北宋元丰官制改革前宰相的低级职衔,具有三省六部“丞、郎以上至三师”官称的官员才能担任宰相同平章事“差遣”职衔。初任宰相都是此衔,只有很少数的同平章事宰相升为侍中官衔的宰相。

宋初参知政事虽作为副相,但其职权、地位都比较低,不在政事堂办公,实际上只是宰相的助理。由于赵普擅权,宋太祖才于开宝六年(973年)六月决定提高参知政事的职权,与宰相轮流知印、押班、奏事,使之真正具有副相的职权。

宋初沿五代旧制,设枢密院、宣徽院。枢密院简称密院,也称枢府、西府,“与中书(政事堂、政府、东府)对峙文武二柄,号为“二府”。枢密院为最高军事机构,既夺兵部之权,又分宰相所管的军事权,宰相如不兼枢密使,则只管行政事务。

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使为副长官;太平兴国四年(979年)正月,设签署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又设同签署枢密院事为末副长官。以后新任知、同知枢密院事,即不带枢密副使职衔,实际上是将枢密院正长官自枢密使降为知枢密院事。自此以后,设枢密使为长官,即以枢密副使或签署枢密院事等为副长官;设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则以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两套职衔不同时设置。从宋初起,枢密院长官逐渐以文官担任为主,实行“以文制武”。

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宣徽院设宣徽南院使、北院使,地位在枢密副使之上。经常有枢密副使兼宣徽使,亦常有宣徽使兼枢密副使,宣徽使常是晋升枢密副使的阶梯。宣徽使缺时,有时亦以参知政事或三司使临时代职。宣徽院侵夺吏部、兵部及殿中省各一部分职权。

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此指六部中户部下的头司“户部司”)三司。宋初沿旧制设三司,号称计省,为最高财政机构,主要侵夺原户部、工部职权。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仅次于执政,其他礼遇与参知政事、枢密使略同;副长官称三司副使。

2、地方官制

宋初承五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路”。宋初路的转运使是作为出征军队的后勤供应官,及至征服一地,即转为运送物资回京,进而成为该地区的财政长官。

当后周原统治区内节度使掌管的财政权被剥夺以后,也在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设路,设转运使以掌握该区划内的财权,而节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长官。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合情况是:“京西分为两路;河北既分南路,又分东、西路;陕西分为河北、河南(原作西南)两路,又为陕府西北路;淮南分为两(原作西)路;江南分为东、西路;荆湖两路,或通置一使;两浙或为东北路,其西南路实兼福建;剑南初日西川,后分峡路,西川又分东、西,寻并之。”

至道三年(997年),才确定划分为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北,两浙,福建,西川,峡路,广南东、西十五路。其中荆湖南、北路的实际划分,是在咸平二年(999年)。咸平四年,又将西川路和峡路,划分为益州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江南路到天禧二年(1018年,一作四年)又分为东、西两路。各路的辖区到太宗末年时已基本稳定,以后只是在原区域的基础上或分或合,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以上的路,称为转运使路,由于转运使司习称漕司,因而也称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础。以后还有提点刑狱司(宪司)路,北宋中叶又设提举常平司(仓司)路、安抚使司(帅司)路。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一路财赋”,基本上无其他职责。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同年九月前,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诸路转运使、副,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实是请求赋予转运使正式“监司”的职权。史称:“上(太宗)嘉纳其言”。

这在次年正月涉及转运使职权的诏书中得到证实,诏称:转运使“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诏书还对转运使的其他职权作了叙述,“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转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一路财赋”,而是具有掌握一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路”已初具后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是行政权。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宋代实行中央、州(府)、县三级行政制度,路级机构虽已具备了诸多职权,但没有行政权,并不直接统属州、府,州、府仍由中央直接统辖。府是特殊地位的州,宋初除首都东京开封、陪都西京河南(今河南洛阳)外,只有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名(今河北大名东)、河中(今山西永济西)、凤翔(今陕西凤翔)等数府。京兆(今陕西西安)虽有府名,长官却称知永兴军,军为军事重要的州,北宋末才改称京兆知府,正式成为府。

府长官为府尹,缺尹时以他官任权知府事(知府);州级军(通常为军事要地)长官称军使,亦常以他官任知军;州级监(通常为工矿区)长官为知监等,军、监一般只有一二县。知府、知州等遂逐渐成为主要的州级长官,州长官也不再以所在州的级别分高低,而以州长官所带的寄禄官称品级等第为区别。节度使至刺史系列不赴本任,而担任别州长官时,实已类同于其他文武官的寄禄官。

县通常都统于州、府及州级军监,只有三泉县(今陕西宁强西北)除外。三泉县原隶属兴元府(今陕西汉中),曾是后蜀辖地,是关中入川的门户。乾德三年灭后蜀,五年五月诏令三泉直属中央,至道二年(996年)升为大安军(州级),并将兴元府的西县(今陕西勉县西)划归大安军,但次年又废大安军为三泉县,仍旧直属中央(西县又归属兴元府),直至南宋初。

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县级官员遂以知县或县令为长官,簿书佐官为主簿,治安佐官为县尉主管乡村治安,镇将和厢官(多数为吏,少数为官)主管城郭内治安,但小县只设其中的一部分。在次要的军事要地和工矿区设县级军、监,以军使及知军、知监为长官。

二、北宋中后期官制变化

1、三省六部制的重设

宋神宗元丰五年四月下旬,在宋神宗的主导下,新官制修成,并首先以新官衔任命宰相和执政。五月初一,正式实行三省六部及寺、监制,除保留枢密院、学士院等外,废除原有中央各机构和官称。

宰相

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三省长官为宰相。但尚书令、侍中、中书令虚设而不任命。以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为左、右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负责审核诏旨;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负责草拟诏旨,因而左相虽为首相,但实权则掌于次相即右相之手。还废除宰相所兼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和监修国史的馆职。

执政

废参知政事,以三省次长官为执政,依次为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和尚书右丞,共四员。

枢密院

保留原机构,改以知枢密院事为长官,同知枢密院事为副长官;元祐三年(1088年)增设签书枢密院事为次副长官,都属执政官。

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三省的设置

新官制施行,“官制所虽仿旧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设官之意,乃厘旧‘中书门下’为三,各得取旨出命,既行,纷然无统纪”。同年六月,改依唐制,定为“中书省取旨,门下省复奏,尚书省施行”;并规定中高级官员的任免,左、右相同议,以减少右相权重之弊。随后又进一步明确尚书省六部政事需要取旨的,皆报中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已取旨施行的也不能直接施行,而是送尚书省施行,经过一个多月调整,才改变了初行时的杂乱状况。

原“中书门下”的中厅(正厅),成为新宰相的办公处兼宰相、执政的议事处,称“三省都堂”,但仍常称之为中书、都堂或政事堂。

三省分治制度到元祐元年(1086年)时,已显现出效率不高的弊病,造成“文字繁冗,行遣迂回,近者数月,远者逾年,未能决绝”,以后实际上形成事前宰、执共同商议决策后奏进,再以“三省同奉圣旨”名义行下的制度,实质上又恢复了官制改革前的“中书门下”制度。三省分治,将取旨、审核、施行分开,相互制约,事实上并不利于中央集权。

六部的重建

将诸多机构归并为六部,是此次官制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

吏部。唐代吏部只管中、低级文官的任免、考核等,中、低级武官的任免、考核等归属兵部,这次统归吏部。

户部。元丰官制改革前,财政全归三司,三司不仅侵占户部和工部的职权,还侵占刑部、大理寺、将作监等机构的部分职权,尚书省职权的很大部分也为三司所侵。这次官制改革,将原三司所管日常财政事务归属户部尚书和左侍郎;原司农寺所管新法的财政事务归属户部右侍郎,户部尚书不能过问,实际上成为第二户部,户部头司户部司因而分为左、右曹。

礼部。废原太常礼院,将其所夺礼部职权归还;科举事务亦归属礼部。礼部事务较少,从元祐时起,礼部子司的郎官时有省员而互兼。

兵部。因枢密院的保留,主要兵权不在兵部,兵部仅“掌兵卫、仪仗、卤簿、武举、民兵、厢军、土军、蕃军,四夷官封、承袭之事,舆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图”,可见兵部所管除仪仗、武举及地方兵外,主要作为军事后勤部。

刑部。熙宁时已将三司所属帐司、理欠司归属刑部的子司比部司,三司所属衙司归属刑部的子司都官司。此次官制改革,又将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废并入刑部。

工部。主要职权原全为三司所夺,熙宁时将三司所管坑冶(矿冶)事务划归工部的子司虞部司,直到这次改官制才恢复了工部应有的职权。

2、北宋中后期新设路级机构

北宋中后期新设的路级机构中,最重要的是安抚使司,简称帅司;其次是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与北宋前期所设的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合称帅、漕、宪、仓,是宋朝最主要的四个路级机构。安抚使习称帅臣。

安抚使司是北宋在北方、西北和广南常设的路级军事机构,类似后代的省军区。北宋前期的地方军事机构部署司、铃辖司,不仅辖区不定,而且是纯军事的统兵机构,类似于后代的驻军司令部。

北宋路级常设机构帅(安抚使)、漕(转运使)、宪(提点刑狱)、仓(提举常平)四司,都是以转运司路为基础,但分合并不一致。除帅司路以首府长官知州、知府兼任安抚使外,其他三司皆单独设置,并皆兼有监察知州等之责,因而有“监司”之称。四司中只有仓司与漕司路一致。

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帅司路初设时,陕西(漕司)路设五帅司路、河北路设四帅司路、京东路设二帅司路。神宗时京东、河北、淮南路各分东西,京西分南北,陕西分永兴军、秦凤,共二十三路。而有的合两漕司路为一宪司路。

帅、漕、宪三路的首府即使在同一路,有时也不在一地,如北宋末年,京东西路漕司在应天府(今河南商丘睢阳)、宪司在济州(今山东巨野),而帅司则在郸州(今山东东平)等。本书除特别注明外,提及路的首府,通常是指漕(转运使)司路首府,即转运使司驻在地。

3、北宋末年官制改革

北宋徽宗时,还进行官制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改变三师、三公及宰相官称等。

改变宰相官称的理由是,不应“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以及原有的三师、三公名号未正。遂于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将原称三师的太师、太傅、太保,改称“三公”,废三师之称;而以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少”,并将原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废除。

并称三公“为真相之任”,三少“为次相之任”。尚书令不设,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但设职而不任官。

另以太宰兼门下侍郎为首相,少宰兼中书侍郎为次相,而蔡京、王浦先后以“三公”的太师、太傅总治三省事,位在太宰之上,称为“公相”,后又将三公改为荣誉衔。靖康元年(1126年)闰十一月,废太宰、少宰,恢复左、右仆射为宰相官衔。

枢密院在徽宗时,又增设领枢密院事、权领枢密院事为长官之一。

三、南宋时期官制改革

1、宰执官称的改变与省并机构

南宋偏安江左,政简事省,庞杂的北宋行政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建炎三年(1129年)四月,首先将中书省、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此后实际上只有尚书省和中书门下省两省,但行文及习惯仍称三省;宰相的官称也由尚书左、右仆射分兼门下、中书侍郎为左、右相,改为尚书左、右仆射各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相,以示左、右宰相通治三省(实际是二省)事,执政官也将门下、中书侍郎改为参知政事,省罢尚书左、右丞。在此前后还曾设“权知(及同知)三省、枢密院事”,则是临时性官衔,属执政官。

乾道八年(1172年)二月,将宰相的官称改为左、右丞相,同时取消了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的虚名,丞相官品升为正一品。开禧元年(1205年)四月,权臣韩侂胄出任“平章军国事”,权位都在丞相之上。

南宋建立的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设御营使、副使,由执政兼任;六月,命宰相兼任御营使,执政兼副使,总领南宋军队,枢密院有其名无其实。建炎四年六月,罢御营使、副使,恢复枢密院。

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南宋建立之初,虽任命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只是作为执政的官衔,此后又成为枢密院正副长官。南宋的枢密院(包括此前的御营司)是最高军政、统军机构,北宋时的最高统军机构“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已成为皇帝的禁卫机构。

枢密院正长官常由宰相兼任,有时另设正长官处理枢密院事务。绍兴七年(1137年)增设枢密使、副使,以枢密使为正长官;诸副长官常与参知政事互兼。宁宗时起丞相兼枢密使成为制度。

尚书省六部的尚书、侍郎,除吏、户部外,常只设其中之一,通治部务。隆兴元年(1163年),除户部四司因财政事务繁多未减外,对其他五部所属各司进行省并。吏部的司封司郎官兼领司勋司,实际只存三司。礼部下属四司,礼部司郎官兼领主客司,祠部司郎官兼领膳部司,实已并为二司;隆兴元年,又诏礼部司、祠部司只设一员郎官兼领,实际上礼部只剩下一司。

兵部职权本已为枢密院所夺,只管辖民兵、后勤、礼仪事务,建炎三年以兵部司郎官兼领职方司,驾部司郎官兼领库部司;隆兴元年又诏驾部司、兵部司只设一员郎官兼领,实际只存一司。刑部,建炎三年以比部郎官兼领司门司,实剩三司;隆兴元年又诏都官、比部两司只设一名郎官兼领,刑部实际上只剩下刑部司和都官司二司。

工部在高宗时只设尚书或侍郎一员,隆兴元年则规定尚书、侍郎各设一员;建炎三年以工部司郎官兼领虞部司、屯田司郎官兼领水部司;隆兴元年又诏工部司、屯田司共设一员郎官兼领,实际上四司合而为一司;但淳熙九年(1182年)屯田司独立,工部实际上剩下工部司和屯田司两司。各部司级长官郎官中通常只设郎中或员外郎一员,尤其是礼、兵、刑、工四部的司级长官各只有一员。

2、地方行政制度改变

南宋的地方政权机构,大体沿袭北宋。各路仍设置安抚使司(帅司)。转运使司(漕司),除各路都设置外,还因军事需要设随军转运使以供应军需,如建炎三年(1129年)张浚任川陕宣抚处置使,赵开任随军转运使。

有时合数路设都转运使,如绍兴五年(1135年)任命赵开为四川都转运使,总领川蜀四路财政;而绍兴二年张公济任江、浙、荆湖、广南、福建都转运使,则是除四川四路外,都在其管辖之内。这些都是临时措施,正常的仍是由各路转运使主管本路财政。

诸路提点刑狱司也仍是路的常设机构,南宋初年为加强治安,各路曾普遍任命武官为提点刑狱,不久停止。乾道八年(1172年)起,提点刑狱司兼管本路的经、总制钱(杂税)的督责征收。在辖地辽阔而又荒僻的广南西路,嘉定十五年(1222年)起,除在路(漕司路)首府静江府(今广西桂林)设司外,还在南部的郁林州(今广西玉林)设司,广西提点刑狱官分时到两地办公,就近受理与督察狱讼案件。

宋朝的官制是什么样的?

各路的提举常平司情况比较复杂。南宋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废罢提举常平司,次年八月又复设。绍兴九年(1139年)正月设立经制使司后,将常平司并入,长官称经制某路干办常平等公事,同年九月废经制使司后,复设提举常平官附属于提点刑狱司。绍兴十五年,设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才又“合依旧法为监司”,通常只称常平司。

州、县级地方政权,南宋时变化较小。这里不再赘述,参看前面北宋时期州县制度。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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