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历史起源到变更的综合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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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子女监护权法律知识为您提供监护权的历史起源、监护权的特征以及监护权的变更,并有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你提供监护权行使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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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25日裁定,中止已故美国流行歌王迈克尔?杰克逊母亲凯瑟琳对杰克逊子女的监护权,其监护责任由杰克逊的侄子蒂托?乔暂时代理。凯瑟琳同日驳斥遭子女“绑架”的新闻报道。

  可怜天下父母心,没有谁会不爱自己的孩子。歌王的步伐在渐渐的淡出人们的视野的时候,歌王的母亲却没有忘记他孩子的子女,不管是不是最后得到了抚养权,至少在心底里她始终是不能忘怀的。自古以来,像是缇萦救父、木兰代父从军这样的故事广为流传,同样的是来源于父母多年的爱,因此,监护权的行使有着深深的历史根源。

  一、监护权的历史起源

  尤其是在中国,中国目前对监护权的立法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的第16条至第19条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的第13条,以及民通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中。虽然内容上涉及到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职责等多个方面,但是总体上来说,其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存在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不能应对目前社会出现的复杂的情况,而且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关于监护的性质,由于中国立法当中语言表述存在问题,就更加引发了理论界对监护性质的质疑。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本身就说明监护在中国民法中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加以规定的。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语法上错误搭配“履行”与“权利”的含混规定,正反映了立法者当初对监护性质认识的不统一,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没有规定监护权的做法又是相互矛盾的。不应当仅仅从中国立法中的规定来界定监护的性质。因为,中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第二款中又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明显是矛盾的。如果单纯的从特定时期立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不准确的用语中去解释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那么必将陷入到一个无法自拔的泥潭中。

  监护权这个词可能说起来显得很高,具体的有什么样的特征公民还是难以详尽的表述。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监护的特征有哪些?

  二、监护的特征有哪些?

  是指为无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在有些国家中,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称为保佐。

  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了解了什么是监护权的特征,就能够联系到自己身上相关的讯息,清楚的知道与自己有没有关系,接下来会想那些人群在这里面呢?

  三、法定监护人的范围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如果你是一名家长,肯定很在乎孩子的成长,具体的监护权的内容将会教你如何合法行使。子女监护权是指监护人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

  四、监护权的内容及职责

  监护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以下: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没有空带孩子的家长有很多烦恼,该怎么样让孩子有一个快乐的童年?那就把孩子的监护权暂时转让出去了,关于监护权的变更,了解一下吧。

  五、监护权如何变更?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 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 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九问律师网免费律师咨询编辑点评:

  孩子希望有一个温暖的港湾,学会在里面长大,学着慢慢的适应社会的变化,父母就是这个港湾的主人,保证港湾的安全与和谐。抚养一个孩子是一个艰辛而又快乐的过程,所以了解关于孩子监护权的想关法律知识,正确行使父母的权利是和谐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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