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曾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孔子亦从“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引申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至理名言,即世人应当效法大自然对待万物的公平,不以一己之私和个人好恶、不屈服于压力对待人与事,换言之,就是依照公认的道理或公平的标准待人处事,谓之“秉公”。
汉代史学家刘向在《说苑‧至公》中进一步将“秉公”的行为具体化,即“彼人臣之公,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当公法则不阿亲戚,奉公举贤则不避仇雠,忠于事君,仁于利下,推之以恕道,行之以不党”。“不营私家、不言货利”意味着廉洁,“不阿亲戚”意味着清正,“不避仇雠”意味着刚直,“推之以恕道”意味着宽厚,“行之以不党”意味着独立。因此,秉公之人必然具备以下特质:廉洁、清正、刚直、宽厚、独立、忠君。
在中国古代社会,能够秉公待人处事被视为优良的品德,为世人所称道。历朝历代的史籍中,都记载着不少秉公办事、不以私害公的贤人,有不私与子孙的帝尧、大义灭亲的石碏、执法不私亲的子文、举贤不避亲不避仇的祁奚、不顺上意的张释之、铁面无私的包拯、不畏权贵的海瑞……他们的故事历久弥新。
刚正不阿的包拯说到宋代的包拯包青天,可以说迄今仍是家喻户晓,他的故事通过话本、小说、戏曲、电影、电视剧等艺术形式而广为人熟知。《宋史》中说:“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大意是世人看到包拯的笑与黄河水变清一样难,他的名声很响,老幼妇孺皆知,其执法的刚正严明,让人们都很敬畏。
史载,包拯是庐州合肥人,早年为了孝敬父母辞官不做。待父母去世且守孝很长时间后,才再次出仕。在任期间,他断案如神,为官清廉、正直,而且处事公正,从不徇私。
端州出产的砚台很有名气,包拯升任端州知州时,一改前任假借上贡的名义随意多征几十倍数量的砚台来送给权贵们的做法,下令工匠只按照上贡给朝廷的数目制造。他自己也从没有拿一块砚台回家。
包拯在任监察御史、天章阁待制、知谏院期间,请求朝廷废止所有内授官职等不正当的恩宠。他还向皇帝上陈唐代魏徵的三篇奏疏,希望皇帝把它们当作座右铭和借鉴。不仅如此,他谏议皇帝应当明智地听取和采纳臣下的意见,辨清结党营私的人,爱惜有才能的人,不能坚持先入为主的主观意见等。
代理开封府尹后,包拯废除了以前“凡是告状不得直接到官署庭下”的规定,而是打开官府正门,使告状的人能够直接到他面前陈述是非曲直,使胥吏不敢欺骗上级官员。彼时有朝中官员和世家望族私筑园林楼榭,侵占了惠民河,因而使河道堵塞不通,正逢京城发大水,包拯于是不畏权势,将那些园林楼谢全部拆毁,以疏通河道。还有人拿着地券虚报自己的田地数,包拯都严格地加以检验,上奏弹劾弄虚作假之人。一时间,贵戚宦官为之收敛,因为他们很害怕包拯弹劾他们。
包拯在升任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后,先后弹劾过张尧佐、宋祁、张方平、张可久等重臣,并取代张方平任三司使。在职期间,凡是各库的供上物品,以前都向外地的州郡摊派,老百姓负担很重,包拯就专门设置榷场进行公平买卖,百姓得以免遭困扰。
一生中,包拯从不伪装言辞脸色来取悦他人,虽然他位高权重,但所用物品和饮食皆如平民一般。他曾经说过:“后代子孙如果做官,有做出贪污的事情,不允许让他回家,他死后不得安葬在大墓地里。不遵从我的志向就不是我的子孙。”
包拯留下的一首五言诗《书端州郡斋壁》表明了自己的心志:“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愁。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首先两句写为人处世之道,随后两句进一步写为人处世之道是“直”;又两句写自己的志向是除暴安良,最后两句写接受史书留下的教训,绝不给后人留下耻笑的把柄。无疑,包拯的一生就在践行着自己的心志,其为时人和后人所敬佩也就丝毫不奇怪了。
子文执法不私亲春秋时楚国大臣令尹子文的家族中有个人犯了法,掌管刑法的廷理先是将其抓捕,后听说是令尹的族人就又把他放了。
子文听说后,就召廷理责备道:“设立廷理的目的就是要惩罚那些触犯王令和国法的人。身为执法者,要正直无私,柔和却不屈服,刚烈而不折服。如今你抛弃国法违背王令,释放犯人,这是身为执法者而不公正、心中有私念的体现。难道是我有结党营私的想法吗?你为何要与国法背道而驰呢?我身处高位,应当给官员和百姓作表率,如果官员和百姓有怨言,我也不能免于国法的制裁。现在我的家人明明触犯了国法,你却因为我的缘故将其释放,那我的不公正之心已经广为人知。掌握国家权柄的我却让人知晓有私心,与其不存道义地活着,还不如死了。”
说完,子文将族人交给廷理并说:“不给他判罪,我就去死。”廷理很害怕,就依据王法将他的族人治罪了。
楚成王听说后,来不及穿上鞋子就来到子文的家中,说道:“寡人年少,任命廷理选错了人,违背了夫子之意。”遂罢免了廷理,更加尊重子文,让其掌管国务。
楚国人知晓整件事情后,说:“有令尹这样公正的人,我们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时人作歌云:“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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