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鼓励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创作播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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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日前发布,针对意见对学习宣传普法提出哪些要求、节目内容审核管理方面有关机构应履行哪些责任等话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予以了解释。

  新闻发言人介绍,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涉及广播电视领域的有关职责,意见规定了五个部分共二十条的内容:一是强调颁布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二是提出英雄烈士保护法学习宣传普法的有关要求;三是鼓励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创作播出,明确重要时间节点宣传要求;四是强调内容审核要求,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五是明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

  意见对学习宣传普法提出了哪些要求?发言人称,意见第四条至第六条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行业单位提出了学习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要求,例如: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七五”普法重点内容,要求行业有关单位重点加强对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网络视听节目主播、节目制片人、编导、总编辑、节目内容审核员等从业人员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学习培训,加强对节目嘉宾、评论员的管理。

  关于意见中有哪些鼓励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创作播出的政策要求,发言人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意见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予以了细化,例如:意见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英雄烈士题材剧目申报电视剧选题规划、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申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创作重点扶持项目、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以及评优评奖给予倾斜和扶持,并定期向公众推荐;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的采风、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对于“意见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出了什么要求”的提问,新闻发言人指出,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意见第七条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为宣传义务主体,要求其通过播放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发言人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五条确立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国家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为做好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主题宣传,发挥媒体引领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意见第九条将每年9月30日以及每年清明节、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列为重要时间节点,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在其主频率、主频道、首页显著位置集中播出展示、推荐推送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优秀作品,组织报道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在节目内容审核管理方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什么责任?新闻发言人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侵害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总体较好,但是利用网络视频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为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切实防止出现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行为,意见第十三条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发言人指出,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细化节目内容审核规则,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二是落实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播出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工作,切实把好节目入口关、内容审核关、价值导向关;三是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是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此外,还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将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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