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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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解释一下,都司卫所制度。

  都司即都指挥使司,是明王朝设立在各省的省级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其同管理民事的布政使司,管理刑事的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卫和所则是隶属于都指挥使司的下一级地方军事机构。

  洪武初年,中央设大都督府,做为全国的最高军事机关,统领全国各都指挥使司。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明史·兵志》载: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二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余年,多所增改,其后措置不一。

  根据都司卫所制度的确立,明王前废掉了袭用元朝旧制而设的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等军职官号,根据所统兵数额另置官称。

  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等官。每个都司所辖卫所无定例,大体上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设指挥使等官。每卫管辖五个千户所,以一千一百二十人为一千户所,设千户等官。每千户所管辖十个百户所,以一百一十二人为一个百户所,设百户等官。每百户所又管辖两个总旗,设总旗官。每总旗及设五小旗。

  明朝卫所军士的来源,基本上有四个途径。据《明史·兵志》载:卫所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军,即原来的农民起义军及反元群雄各部的战士。归附军,即投降的元军部队。谪发军,即因犯罪而被罚充军役的官吏和军民。谪发军亦称为恩军或长生军。除上述三种外,第四类是垛集军,即由全国各地征平民所充之军,这是卫所军士的主要来源。平民一被征为军士,便世世代代为军籍,不得交易。明朝的民籍和军籍有严格的区分,军籍又称为军户。

  全国军户,均由五军都督府直接管辖,而不受地方行政长官的约束。所有军户皆为世袭。每个军户的在卫军士,其主要任务是在固定的卫所充当额军,被称为正丁。正丁子弟为次丁或余丁,正丁死亡,要由该军户的次丁、余丁依次递补。若本户绝嗣,则要由同族人递补。

  五军都督府虽是全国最高军事机关,但只负责各都司卫所军队的管理和训练。军队的调遣,军官的任免则权属兵部。国家遇有战争,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委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任总兵官。朝廷发给其印信,支结军队;战事结束后,将帅回朝复命,军队则各回卫所。明王朝这种分割将帅权力的军事制度,旨在避免将帅擅兵自立,危害朱氏中央政权。

  明初,战争较为频繁的北部边地,朝廷派来的总兵官渐渐地变成了总领一方军务的固定官职,这时期的总兵官被称为镇守。镇守以下,独守一路的称为分守。独守一城一堡的称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路的称为协守。总兵官又分正、副。下设参将、游击将军等官。总兵官是由朝廷派出的,比原都指挥使司等地方长官,位高权大,所以后来都指挥使司渐渐变为总兵官的下属了。

  总兵官成为镇守地方的最高军事长官之后,因为担心其尾大不掉,拥兵自重,再有战争时,朝廷又要往下派员,称为巡抚。后来巡抚亦成定职,长驻地方。巡抚多以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充任,因其要提管军务,所以又加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参赞军务名义。这样一来,不仅原来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要受其节制,就连总兵官亦要听其指挥。

  正统以后,北方局势日趋紧张,战争此起彼伏。当时修筑长城,或调兵遣将多涉及几个镇。为调节、辖制各镇,以利统一作战,朝廷开始派重臣出任总督或总制、总理之职。这样总督便又成为地方最高的军政长官。到了明朝末期,朝廷又于总督之上,派兵部尚书出任经略,派大学士出来督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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