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瞻基生于北平燕王府。幼年聪颖,深得祖父朱棣喜爱。永乐九年(1411年),册立为皇太孙,多次跟随明成祖朱棣征讨蒙古。洪熙元年(1425年)即位。宣德元年(1426年),平定汉王朱高煦叛乱。明宣宗在位期间,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使得社会经济空前的发展,与其父明仁宗统治时期合称;仁宣之治”。同时明宣宗在书画方面极有造诣。宣德十年(1435年),明宣宗去世,终年三十八岁,庙号宣宗,葬于景陵。
为政举措——政治
加强皇权
明宣宗登基之后,摆在他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明成祖时期削藩不彻底的遗留问题。明宣宗马上着手整顿军务,准备迎接来自强藩的挑战。汉王朱高煦经过精心的准备后扯起了;清君侧”的大旗,矛头直指五朝老臣夏原吉。早已准备就绪的明宣宗在大臣杨荣的建议下御驾亲征,在声势上一下就压倒了汉王叛军,以前同意与朱高煦共同起兵的几路兵马也都按兵不动,明军很快包围了乐安城,见大势已去,朱高煦只得弃城投降,这次战役以明军的大获全胜,生擒朱高煦而告终。群臣都劝明宣宗将朱高煦正法,朱瞻基念其是藩王网开一面,没有杀他,而是将他废为庶人,软禁在西安门内逍遥城。得胜之师回到北京后,朱瞻基马上传召给另外一个皇叔朱高燧,暗示他交出兵权,朱高燧并没有反抗,乖乖地交出了三卫兵马,就这样明初近半个世纪的藩王问题在宣德朝终于得到了解决。
完善内阁
明宣宗保留了原来的政府结构,但是他在政治制度方面和行政实践中作了某些变动。这在内阁作用的改变和宦官参与行使行政权方面表现得很明显。
自朱棣在位时起,人们所称的内阁原来是一个谘询机构,这时开始行使更大的行政和审议实权。三杨、金幼孜、黄淮分别在内阁中重新任职。他们不但官居一品,具有特殊的宫廷官衔,而且在外廷兼任尚书。例如,杨士奇保留了兵部尚书的官衔,黄淮和金幼孜分别保留户部尚书和礼部尚书的头衔。他们都得到明宣宗的尊敬和信任,这不但是因为他们曾是明宣宗的师傅,而且他们还是永乐时期的有功之臣。他们由像吏部尚书蹇义和户部尚书夏原吉等官员协助工作,夏原吉虽不是内阁成员,却能参与决策。但除了这些人外,在明宣宗时期内阁很少进入新的官员。
内阁的突出地位还因新的行政程序而得到加强:定期上朝觐见以讨论较为迫切的国家政事。遵循明仁宗的先例,明宣宗要他们直接呈递密封的奏议以及时确定适当的行动施政方针。此外,明宣宗采用了条旨或票拟这种正规的办事程序,程序规定大学士们审议官员呈递的奏议,并提出适当答复贴在每道草拟的诏令上以供御批。明宣宗一般采纳他们的建议,并将诏令分送给主管的部去贯彻;明宣宗并不再召内阁大臣们进行复议,除非主要内容出现了争议。这样,内阁就成了皇帝明宣宗和六部之间的桥梁,与以往相比,更成了决策的力量。
阁臣任用
在明宣宗周围有一批著名的大臣,他们为 ;仁宣之治”的缔造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宣德朝的著名大臣主要有五位:杨士奇、杨荣、杨 溥、夏原吉、蹇义,其中前三人合称;三杨”,尤为重要。
杨荣像朱瞻基所信用的大臣各有长处,互相补充,;蹇义简重善谋,杨荣明达有为,杨士奇博古守正,而(夏)原吉含弘善断。事涉人才,则多从(蹇)义;事涉军旅,则多从(杨)荣 ;事涉礼仪制度,则多从(杨)士奇;事涉民社,则多出(夏)原吉”。杨溥是个特殊的人物,性格内向,但操守很好,为众大臣叹服。朱瞻基对这几位重臣十分信任,对于他们提出的建议总是虚心接纳,君臣之间的关系很是融洽 。;当是时,帝励精图治,(杨)士奇等同心辅佐,海内号为治平。帝乃仿古君臣豫游事, 每岁首,赐百官旬休。车驾亦时幸西苑万岁山,诸学士皆从。赋诗赓和,从容问民间疾苦。
宦官制度
宣德元年(1426年),明宣宗下令,设置;内书堂”,指定翰林学士教导宦官们读书。后设司礼监秉笔太监,司礼监掌印太监。虽然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使办事更加迅速和有效率,但也促进了宦官势力的崛起。主要的原因是明宣宗需要信得过的奴仆去处理他私人的文件。其他的集团都不能提供这样的忠诚和机密性。每当明宣宗并不简单地采纳大学士们提出的决定,宦官的关键性作用就突出起来;这时司礼监的宦官被指望代表皇帝采取适当的行动。此外,各部一般不能与明宣宗一起讨论和复审宦官的建议,那些转递文件的宦官就能在明宣宗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下其手。此措施导致明朝的宦官取得空前的机会去滥用皇帝的特权。
宣德年间宦官的崛起是以前行政发展的结果。就明宣宗而言,似乎能够控制宦官势力的扩张。他不但屡次下令减少宦官的采购和诸如伐木和造船等宦官的指导活动,而且他处决和严惩了那些犯有重罪的宦官。但是,由于提供了正规教育和使用他们处理公文,明宣宗无意地为他们滥用权力开辟了道路。当后来的某个皇帝宁愿怠忽职守或不问政事时,宦官滥用权力的情况变得最为严重。
监察改革
明宣宗继位时都察院贪污成风,后来明宣宗制定了几项改革措施,并为都察院定下了新的任务和职能。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以取代刘观。接下来,北京和南京都察院的43名官员因不胜任而被明宣宗罢免,接替的人都要经过严格的考查。明宣宗对都察院的办事程序和组织都加以规定,都察院的职责也被扩大。新增的两个主要职能:重建兵员名册和视察边境各省。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专门规定了一些御史监察的任务,并在以后加以制度化。它们包括视察军屯、建设项目和京营的情况,以及监督南直隶的征税和通过大运河至北京的漕运。
监察工作渗透到明朝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以及外廷和内廷的所有领域;它的活动遍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几个方面。它在监督行政工作的运转和向皇帝进行政策进谏方面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御史们使240名以上的官员降职,并使其他一些官员任职、复职或得到提升。他们还呈上247份弹劾奏折,至少揭发659名官员和其他17人,同时还呈上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向皇帝提出忠告和劝谏。
经过宣德三年(1428年)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明朝御史的情况大为改观,在批评时更加直言无忌。他们还提出直率的忠告,不过在触及皇帝私人行为时,他们也会迟疑不决,因为担心会带来相应的处罚。虽然明宣宗对他们表示尊敬,但他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御史也是严厉的。这些人被降职、关押或流放;对他们不处死刑。
督抚制度
在地方行政中,明宣宗在位时期最重要的制度发展是地方治理开始向正式的体制过渡。官员们被任命到各省担任巡抚,其意义为;巡视安抚”。巡抚的职责是协调省的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这种省级行政体制的设立体现了以前几代皇帝统治时期为了临时任务由中央政府任命特任;巡抚”这一做法的变化。;巡抚”这一名称已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使用过,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派26名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军民的工作。明宣宗遵循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派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去进行;巡抚”。当宣德五年(1430年),任期不限定的高级官员被委派去;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体制的定形化过程仍在继续;五年后,这类委派的任务包括了从甘肃至辽东的北方边境的主要边防地区。在承担长期管辖这样大的地区的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把后来称之为巡抚的职务制度化了。
但巡抚从未被承认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职权委诸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的一种专门的委任。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后来他们被加授高级监察官员的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为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当军事在行政管理中日趋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了,并且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的退化文官逐渐地控制了军事。巡抚制逐渐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的管理方式,总督意即被委任去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的文职协调人。
宣德五年(1430年)五月,工部右侍郎周忱被指定去监督征收、运输从长江流域解往北京的漕粮时,;总督”这一官职名称开始被使用,意即;监督”。这一先例在明英宗时得以制度化,这时这些专使之一担任了巡抚和总督,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巡抚制和总督制都在明英宗时趋于成熟;它们成了明代行政等级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