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及秦朝婚姻制度历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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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简所反映的战国中后期的秦国及秦代是一个过渡阶段,此时女性的家庭地位及经济地位也经历了明显的由高到低的下降过程。从秦简所见女性的婚嫁向来受到人们重视,也是大部分女性一生所必经的重大事件之一。婚嫁中虽包含多方面内容,但秦简所能体现得较为有限,秦简主要从择偶标准、婚期选择等方面体现了当时人们对婚嫁的重视。下面本文将讲述秦人择偶标准,婚期选择以及特殊的婚嫁模式——“赘婚”。

  一、秦法保护婚嫁制度

  秦官方为了维护婚嫁的有序性,立法规定结婚和离婚都要有官府的参与,关于娶妇嫁女的规定,国家加大了控制力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赀二甲。”离婚如果没有去官府登记,夫妻都要被罚款。

  官方重视婚嫁主要表现在关于结婚与离婚的立法,民间则主要表现在择偶标准与婚期择吉上。秦人择偶具有功利性,希望通过慎重择偶使婚嫁有更多好处;而秦人婚期择吉主要有建除稷辰择日、干支历法择日、星宿择日等择日方法,无论哪种方法都能反映人们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

  除此之外,民间有特殊婚嫁模式——“赘婚”,这是为了适应婚嫁中特殊情况而产生的特殊婚姻,其中特殊的寡妇赘婚有利于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人们对婚嫁在重视。

  二、秦人择偶标准

  秦人择偶具有功利性,重视伴侣的经济状况与家庭背景。《日书》甲种《星篇》:“牴(氐),祠及行、出入货,吉。(娶)妻,妻贫。生子,巧七0正壹。”《日书》乙种《九月篇》:“氐,祠及行、出入(货),吉。取(娶)妻,妻贫。生子,巧九八壹。”由“取(娶)妻,妻贫”,可以看出当时男性对女性的家境有所介意,不希望妻子是贫家女。

  受当时社会环境以及脆弱的小农经济影响,这种害怕贫穷的社会心理比较普遍。与男性择偶标准稍有不同,女性更希望伴侣是有权有势的男性,当然有权势一般情况下也意味着富有。秦“以吏为师”,“为吏”和“有爵”在当时代表着有权势,“女子为邦君妻”是将嫁给有权势男性的希望寄托在女儿身上,是上一辈女性择偶标准的延续。

  秦简反映当时男女在经济状况、家庭背景方面的择偶标准大同小异,追求的都是荣华富贵,女性择偶标准要更苛刻些。秦人择偶具有特殊性,与同时期东方国家相比有较强的功利性。除了以上具有功利性的择偶标准,秦人择偶时应该还对自己未来伴侣的健康情况、容貌体态等也有基本的要求。

  男性择偶时希望妻子能身体健康当时男性对子嗣十分看重,不希望绝后,因此要求妻子身体健康,生育能力强。另外当时女性在承担家务劳动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下地种田甚至参军等对体力要求较高的劳动,“高祖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耨,有一老父过请饮,吕后因餔之。”

  吕后有一儿一女,她曾与自己的儿女下地种田,这不仅说明秦代妻子下地种田是常见现象,也说明未出嫁的女儿也需要承担家庭劳动。《商君书·兵守》有:“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这是女性参军的记载。

  无论从生育、劳动还是参军来看,女性的身体健康都十分重要。不光男性希望女性身体健康,择偶中女性也会对男性身体健康有基本要求。当时人们需要对抗天灾人祸,同时预防治疗疾病的能力较低,因此寿命普遍不长夫妻双方都是家庭的重要劳动力,任意一人的死亡都会给小家庭带来巨大甚至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女性择偶时同样希望男性身体健康。

  在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女性或许还进一步希望男性“勇武有力”。人们希望儿子“勇”、“武有力”,一定程度上能折射出当时女性的择偶标准。商鞅变法后秦实行军功爵制,平民可以通过军功得到爵位,进而得到赏赐和特权,所以“勇武有力”的男性得到权势和富贵的几率一般会更高,虽然也有“武而贫”的情况,但这种情况较少。

  女性择偶时希望男性勇武有力是一种推测,根据秦简还可以推测男女双方择偶时也希望伴侣“美”。秦人对“美”的追求。秦人既然对“美”有所追求,择偶时应该也会希望伴侣“美”,《诗经》中有许多赞美女性美貌的诗句,如《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华”,用娇美的桃花象征女子的美貌;《卫风·硕人》用“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眉目盼兮。”来描写庄姜的美貌;《郑风·有女同车》中用“颜如舜华”形容女子美貌。

  先秦时期对男子的容貌也有所要求,《战国策·齐策》中用“八尺有余,而形貌昳丽”来描绘齐国的大夫邹忌,邹忌本人也曾多次向妻妾、门客询问“吾孰与城北徐公美”。男性显然也对容貌较为重视,“美”应该是男女共同的追求。《诗经·秦风》中虽然没有对男女美貌的直接描写,但追求美应该是一种共性,秦人男女不光希望自己“美”,择偶时应该会对伴侣的容貌有所要求。

  至于性格品德方面的择偶标准,秦简主要体现了男性对女性的要求,女性对男性性格品德方面的择偶要求在秦简中则难以体现男性嫌弃女性的强悍凶暴、妒忌心强、搬弄是非,这些都属于比较具体且细碎的弱点,但渗透在生活中难以忽视,很容易使家庭、邻里不和睦,其中“悍”有专门的“悍罪”,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一直保存到秦汉时期。

  从秦简来看,妻子“不顺父母”、“淫”等缺点与“悍”、“妒(妬)”、“多舌”等缺点相比往往不被丈夫重视,贾谊批评了商鞅变法后秦人社会风气败坏的现象:“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耘鉏,虑有德色;母取箕箒,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併倨;妇姑不相悦,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无几耳。”

  这段记载生动刻画了秦时妇女“不顺”的景象,而女性不顺现象的常见也体现了秦人男性择偶的注重实际不重世情的特点。

  三、婚期择吉

  秦人重视婚嫁主要表现在关于结婚与离婚的立法,民间则主要表现在择偶标准与婚期择吉上。秦人择偶具有功利性,希望通过慎重择偶使婚嫁有更多好处;而秦人婚期择吉主要有建除稷辰择日、干支历法择日、星宿择日等择日方法,无论哪种方法都能反映人们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

  秦人婚嫁礼俗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对婚期的选择,《日书》作为选择时日、占断吉凶的实用手册,集中体现了秦人对婚期的选择。秦人的婚姻习俗相比东方诸国来说,不注重运用周人的“礼仪”,“周礼”婚姻中的问名、纳采、纳吉、请期、亲迎、入门等层次,就目前秦简等材料看,还没有发现,但秦人保持有自身的礼俗特点,比如已经运用了干支五行、二十八宿、月相、男日、女日、圣贤之忌等手段,同样也是讲究繁多,条款细密的。

  正是因为格外讲究,对于某日娶妇是否吉利,不同流派的人往往有不同看法,“某日可娶妇乎?五行家曰可,堪舆家曰不可,建除家曰不吉,丛辰家曰大凶,厉家曰小凶,天人家曰小吉,太一家曰大吉……。”

  这些流派关于吉凶的说法往往相去甚远,“辩讼不决”。 秦简不能反映全部婚期择吉的情况,这里根据《日书》仅将择日方法分为四类:建除稷辰择日、干支历法择日、星宿择日、其他择日方法。

  四、特殊婚嫁模式——“赘婚”

  在中国传统礼俗社会中,招赘婚是中国婚俗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招赘进入女家的男子即谓之“赘婿”。招赘婚及赘婿出现的具体年代难以考证,《睡虎地秦简》所附魏律已经有关于赘婿的法律条文,可知至少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

  如果从“赘”的本义理解,“赘婿”是一种抵押模式下的婚姻。男方到女方家中生活,像抵押的财物一样。这种抵押模式的前提是男方家中贫穷,迫不得已“入赘”到女方家中,男方在妻子家的地位虽不属于奴隶,但一般不会高,是一种女尊男卑的婚姻。“赘婿”在社会上的地位也普遍较低,如果官方插手管理整治,那么“赘婿”的生活更是会雪上加霜。

  秦代公主的婚姻就是一种特殊的招赘婚,公主没有婚姻自主权是其作为女性地位较低的表现,但作为皇帝的女儿,公主又是地位尊崇的,在婚姻家庭中地位高于丈夫。平民或权贵家庭也是如此,男性家庭成员健在的家庭中,父兄作为家中掌权者,如果家庭富贵女性就有了招赘的资本,这是父兄地位而不是女性地位的体现。

  如果家庭中男性去世,女性代户后招赘,所倚仗的也是手中从父兄那里继承到的财产,这同样不能说明女性地位高于男性。赘婚作为一种有较强功利目的的婚姻,在秦一直存在,后来宗法制度逐渐瓦解,秦国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以强硬手段使个体小家庭从宗族中分离出来。

  五、总结

  纵观秦简,我们可以看出秦人在婚嫁方面尤为重视,无论是择偶标准上,还是婚期选择上,这对后世的婚嫁制度具有很大的影响。赘婚是历朝历代普遍存在的婚姻。赘婚存在的目的也多种多样,有以传宗接代为目的的,有以养儿防老为目的的,有以帮忙打理家产为目的,而秦的赘婚主要是寡妇招赘,这类寡妇赘婚解决了不方便改嫁的寡妇需要丈夫顶立门户的难题,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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