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些人认为是家庭事务错综复杂,难以理清原委、辨明是非。这太小看清官老爷们的能力了,只要愿意,查证事实对他们来说并不是难事。让他们犯难的是断和判,常规的情理、法理在这时会遇到巨大的挑战。
洪武年间,河间府尚义村的生员何式玉娶了府城黄员外的独生女黄氏为妻。但是这对夫妻的好日子还没过多久,就因儿子何寐生的降生而让家庭近乎破碎。
黄氏生产时产婆发现是横胎(难产),于是询问何式玉是“要大人,还是要孩子”,纠结的何式玉最终选择了保孩子。随后产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把孩子接生下来,黄氏也因为大出血而昏厥过去。
注:在没有剖腹产的古代,保大还是保小并不是个戏说。“保小”时为了让婴儿尽快生产避免死胎,往往会采取硬拉、撕裂等方法,产妇所承受的风险和痛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侥幸捡回条命的黄氏,在愤恨丈夫弃自己于不顾的同时,也恨上这个差点要了自己命的儿子。此后黄氏性情大变,不但对丈夫恶语相加,对儿子也疏于照料还常常找茬打骂。
在何寐生八岁的时候,其父何式玉不幸病故,黄氏就变卖了何家的产业带着何寐生返回娘家居住。何寐生的外公考虑到女儿带着一个孩子生活多有不便,加上黄氏本人也想再嫁,就招了小商贩之子王宗智入赘做女婿。
黄氏与王宗智婚后是相安无事,何寐生却更倒霉了,因为这两个人都不喜欢他。在何寐生的外公外婆相继离世后,这对夫妻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何寐生。
何寐生十三岁那年,黄氏又生一子,这对夫妻也多了一个“恨”何寐生的理由 – 分家产。夫妻俩一商议,黄氏决定将何寐生连同五百两银子一起送到他在江西的一个堂叔那里。黄氏出这个钱一是做抚养费,二是权当何家被变卖的产业,以求心中不愧对何家。
但黄氏没想到自己的丈夫心更黑。
负责送人的王宗智转身就把五百两银子交给了自己的父亲王成,让他用这笔钱给自己的弟弟们张罗婚事。带着何寐生上路后不久,王宗智听得一个消息,赴宝应上任的新知县正在买书童。不用跑远路还有银子赚,王宗智就心生歹念。
他以父亲的名义将何寐生作价三十两卖给了宝应知县,其后估算时间返回河间黄家忽悠黄氏,何寐生已被他送到江西了事。
几年后皇朝巨变,靖难成功的朱棣开始大规模清洗建文一朝的官员。自知难逃的宝应知县,便安排家人出逃隐蔽,也将仆从全部遣散。何寐生也借这个机会幸运的拿回了卖身契,脱离了奴籍。
无处可去的何寐生想到母亲的无情、后父的狠毒、自己多年遭受的虐待以及原本该属于他的何家产业,就再也压抑不住心中的怒火。于是返回河间府,状告自己的生母黄氏和后父王宗智,卖儿为奴和侵吞何家产业等罪。
河间府的李推官起初劝何寐生撤讼,倒不是他想包庇黄氏,而是因为涉及“干名犯义”。何寐生打不赢这个官司他得死,即便是打赢了也要受重罚。但是多年积累的怨恨,让何寐生不顾一切的坚持要求上告。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
《大明律·刑律五》
李推官于是将此案上报给了河间知府,知府很同情何寐生。他认为母亲同意售卖自己亲子,是灭人伦、恩断义绝,如果因她是母亲就不治罪,与情理、法理都说不通。因此河间知府受理了何寐生的状告,并以“略卖良人”和“夺人家财”之罪判黄氏和王宗智夫妻归还何家家产并“杖一百、流三千里”。
河间府将判罚上报朝廷复核后,案子又被彻底逆转了,因为刑部和成祖秉持的是另一种道理 – 孝道。他们认为不论律法怎么定,无论父母做了什么,作为儿女都没资格状告父母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河间府受理何寐生的状告就是本末倒置,破坏伦理规则,是在祸乱地方。
刑部奏,河间府民有讼其母者,有司不当受辞又拟其罪。上曰:“然世岂有无母之人!古称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此辈逆天,非复人类,有司不罪之,乃论其母罪,是岂可使牧民?执其子及有司罪之。”
《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二》
收到皇帝谕令后,刑部派出一名陆姓员外郎至河间府处理此案。陆员外郎很快就弄清楚了事情原委,但是如何处置一样让他犯难。不处置何寐生,有违圣命,也有违皇朝一直强调的孝道。
而处置何寐生,按照皇帝钦定的“此辈逆天,非复人类”,判斩首都是轻的。如此一来恶人逍遥法外,饱受欺凌的受害者反而得死,从情理上也难让人信服和接受。
纠结的陆员外郎决定“捣糨糊”,拉何寐生一把。
他首先提审了黄氏。劝导她当年何式玉只是说“要孩子”并没有说不要大人,不能因此完全不念夫妻间的恩义。而且死者为大,这么多年过去,也应该心平气和了。另外,即便再不喜欢,何寐生也是她的九死一生、历经艰辛才生下的儿子。如今圣谕已下,真的忍心看着自己的亲生骨肉命丧黄泉么?
黄氏被说得老泪纵横,她辩解称何寐生状告前她并不知晓王宗智把他给卖了,她只是想让王宗智将何寐生送到江西堂叔那里归宗。她也不愿意状告何寐生“干名犯义”之罪,愿为之求情,保全他的性命。
随后陆员外郎提审了何寐生。首先告诉他黄氏虽然不喜欢他,但对他并无加害之心,不然这些年他也活不下来。为人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能因为对父母的怨言以及父母的一些不当之举就忘了为人之本。
接着陆员外郎驳斥了何寐生的状告。第一黄氏没有侵吞何家财产,她拿出了五百两银子,只不过被王宗智给贪了。第二黄氏没有卖他,黄氏本意是将他送至江西堂叔家。这么论下来,何寐生就是诬告生母,依律当绞。无言以对的何寐生只得表示自己错怪了母亲,愿意伏法抵罪。
见两边都已退让,陆员外郎就安排母子当堂相见,多年未见的母子二人抱头痛哭。一个主动认罪,跪求一死以抵孝道之亏;一个哭求法外开恩,以弥补自己多年欠养之义。
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
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
《大明律·刑律五》
陆员外郎这么弄,一是为了化解他们母子间的怨仇,二是想利用大明律“告息词者”的条款申请重判,即“奏请定夺”,因为成祖之前的裁定相当于终审判决。顾及到皇帝的颜面,陆员外郎在奏请定夺时并未提议免何寐生之罪,而是建议减死罪为充军(以彰显天子好生之德)。
王宗智则跟着捡了大便宜。原本按照“略人卖人”和“殴妻前夫之子”两款罪,至少要判“杖一百,流三千里”。陆员外郎也减免了其流放之罪,改杖四十以为惩戒,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黄氏母子已经息告。如果严惩王宗智的“略人卖人”之罪,一旦他为脱罪攀附起来,很有可能又会把黄氏母子拉下水。到时候激怒朝廷,何寐生和河间府涉案官员的处境就更难了。
注:河间知府和推官等涉案官员被以“失出”之罪(未尽职责而致判刑错误,类渎职),分别被革职、降职等。
其二,黄氏和何寐生虽然互相原谅,但是他们心中的芥蒂并不那么容易化解,很难再在一起生活了。如果将王宗智流放,黄氏将如何自处?独自抚养幼子(她和王宗智的儿子)?还是随夫流放?无论是哪种,作为的儿子的何寐生都没有道理在一旁观望。这无异于将他们重新纠结在一起,放回了情理和伦理的漩涡。
所以既然已经捣了浆糊,那就继续捣下去。这样何寐生去军中效力,开启新的人生;黄氏也可以摆脱过去,继续生活下去。母子从此天各一方,两不相欠。
一起虐待略卖的案件,因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亲情关系,最终的判罚使得冤屈未能尽伸,恶行没被严惩,可谓之不公或糊涂。但是另一方面,这个判罚维持了朝廷推崇的伦理、孝道,又巧妙的弘扬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圣明。
因此朝堂一片赞誉,成祖甚为嘉许,钦命陆员外郎升迁为刑部郎中。
标签: 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