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疆域与行政区划历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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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年,后周殿前都点检赵匡胤发动兵变取代后周,建立宋朝,依旧建都于开封。太平兴国四年,北宋攻灭北汉,结束自安史之乱和黄巢之乱以来的藩镇割据局面。然而,宋朝与辽国的疆界已经退至今山西的河曲、岢岚、原平、代县、繁峙和河北的阜平、满城、容城、霸州 ...

960年,后周殿前都点检赵匡胤发动兵变取代后周,建立宋朝,依旧建都于开封。太平兴国四年,北宋攻灭北汉,结束自安史之乱和黄巢之乱以来的藩镇割据局面。然而,宋朝与辽国的疆界已经退至今山西的河曲、岢岚、原平、代县、繁峙和河北的阜平、满城、容城、霸州及天津市区一线。在宋辽间的战争中,辽军曾多次南下,最远到达澶州(治所在今河南濮阳市);宋军也曾推进到此线以北。由于没有燕云十六州以北的冀北山地作屏障,朝廷只能在边界上广植柳树作为界线。在与西夏的作战方面,党项人、定难军节度使李继捧虽一度向宋朝投降,并献出银州、夏州、绥州、宥州四州之地,但他的族弟李继迁在三年后就占据银州,以后又不断进攻夏、灵、麟等州,一直没有真正臣服宋朝的统治。

景佑元年,李继迁之孙李元昊正式建夏国,史称西夏。此后,宋朝的西北界大致稳定在今甘肃兰州、靖远,宁夏同心及陕西北部的白干山一线。宋神宗力图开扩疆土,取得绥、熙、河、洮、岷、兰等州。哲宗时又进一步取得湟水流域,洮河上游与贵德一带的土地。宣和三年西安州、怀德军又被西夏所取。在西北,是从吐蕃夺取唐朝后期以来的失地。

熙宁四年,宋廷任命王韶为新置的洮河安抚使,开始对河湟一带用兵。最后收复今乌峭岭以南的湟水流域、大夏河流域、洮河流域。宋朝的进展是恢复对大理以外西南地区的控制。经过多次的军事征伐和;招抚”,今四川南部、湖北西南、湖南西部、贵州东北和广西西部重新归入版图,设置正式州县或羁縻州。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熙宁五年,宋神宗派章惇开;梅山蛮”。梅山即今湖南中部新化、安化一带,是瑶族聚居地区,从此设县建城,编户籍,定赋税,与汉族地区同样设置正式行政区[参 46]。宣和四年,为北宋疆域极盛时期,共拥有二十六路、二百五十四州、三十府、五十五军、四监。



靖康元年(1126年),金军攻占开封,次年宋徽宗和宋钦宗二帝被掳北迁,北宋覆灭。1127年,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南)即位,是为宋高宗,史称南宋。在金兵的进逼下,高宗不断南迁,1129年升杭州为临安府,建为行在所(临时首都)。建炎南渡之后,南宋领土仅限于秦岭淮河以南、岷山以东地区,北界却因金人的入侵而大大南移。南宋初,金兵一度进到今湖南、江西和浙江三省的中部。

1138年后,宋金双方确定以当时的黄河为界。但次年金人毁约,出兵取河南、陕西。绍兴十一年(金皇统元年),宋金达成绍兴和议,定以淮河为界。第二年又将西部界线调整至大散关(今陕西宝鸡西南)及今秦岭以南。以后虽有局部变动,基本稳定在这条界线。

南宋的南部和西南边界并没有什么变化,宋朝与大理交界处设立黎、叙、泸、黔、邕等州。至宋徽宗时期,版图最为辽阔,其南至思陵州(今广西宁明)、东至登州(今山东蓬莱)、北至代州(今山西代县)、西及西宁州(今青海西宁)。据赵汝适于1226年所写的《诸蕃志》一书记载,当时澎湖列岛已为福建路的晋江县所占,但无涉及台湾岛[参 46]

宋朝的地方政府机构实行路、州(府、军、监)、县虚三实二级制。宋朝虽沿袭唐制,在州县两级保留稳定的区划建制,但又汲取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一级行政区划从固定的方镇(道),改为按需要功能随时变更的;路”。宋立国之初,承唐之制,分天下为十道。开宝八年,改道为路,各置转运使以司财赋转运,又别置他使分掌刑法军事,诸使路名虽同,但辖区不一定相同。至道三年始定为十五路转运司路,包括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荆湖北、两浙、福建、西川、峡、广南东、广南西十五路[参 47]

咸平四年(1001年)分西川为利州、益州二路,分峡路为夔州、梓州二路。天禧四年(1020年)分江南路为东、西二路。熙宁五年(1072年)分京西路为南北二路,分淮南路为东西二路,分陕西为永兴军、秦凤二路。之后又将河北路分为东西二路,分京东为东、西二路。崇宁五年(1106年)又将开封府升为京畿路。

宣和四年(1122年)宋金盟约,约定灭辽后宋得燕山府路和云中府路,但宣和七年正式置路后不足一年即逢靖康之变,旋即丢失。建炎南渡后,宋朝设立两浙东、两浙西、江南东、江南西、淮南东、淮南西、荆湖南、荆湖北、京西南、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福建、广南东、广南西十六路。宋朝的行政区划设置与地方政治制度可谓重内轻外,中央高度集权。虽然避免藩镇割据的局面,但导致地方防务贫弱,也让终宋一代外患不止[参 48]

北宋时期,各路设有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总称监司,号称;外台”,具有监察职能,权任颇重[参 3]。路的划分上,则惯常以转运司路为基准进行户口财赋统计,在其基础上按行政军事需要再划分其余诸司路,所谓;至道十五路”;天禧十八路”;宣和廿六路”皆指转运司路。

安抚司俗称;帅司”,设安抚使一人,俗称;帅臣”,职权有;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帅其属而听其狱讼,颁其禁令,定其赏罚,稽其钱谷、甲械出纳之名籍而行以法”,以知州事兼充,太中大夫以上者称安抚使,位卑者称;主管某路安抚司公事”。真宗景德年间始设于河北、河东路。北宋时,边事繁重之河北、河东、陕西等路,少数民族聚居的荆湖北、广南东西等路,以及副翼京畿的京东京西等路安抚使较为常设,其中,河北路分内置大名、高阳关、真定、定州四路帅司,陕西路分(即永兴军路秦凤路两路转运司所辖)内更置京兆、鄜延、环庆、秦凤、泾原、熙河六路帅司,河东路虽止置一路帅司,但与他路帅司仅辖一路兵马钤辖不同,河东帅司下分并代、泽潞、岚石、麟府四路兵马。南宋时期,十六转运司路皆设安抚使,但凡任者二品以上,称安抚大使。

转运司俗称;漕司”,主管所领州县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兼管司法和民政等,每路设转运使一人,俗称;漕臣”,以朝官以上并知州以上官员者充任,如以两省五品以上充任或掌管两路以上者称;都转运使”,资历浅者称;权转运使”、;权发遣转运使”。

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兼管财政等,设提点刑狱公事一人,简称;提点刑狱”或;提刑”,一般情况下一漕司路范围内设一宪司,但刑事繁重之路常划分为两宪司路。宋神宗时,增设提举常平司,俗称;仓司”,主管本路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事,一般情况下一漕司路范围内设一仓司,但仓事繁重之路常划分为两仓司路,南宋时与提举茶盐司合并,增管茶盐。四监司以外,又设提举坑冶、茶马、市舶等司处理专务。

路以下设州、府、军、监,其中州府之设为唐朝旧制,军监之设为唐末五代发展而来的新型政区。州是宋代最主要的中层政区,其按户口多少分为雄、望、紧、上、中、中下、下共七等,又按地位高低划为都督州、节度州、观察州、防御州、团练州和刺史州(军事州)五等,都督州、节度州除州名外另有军额。宋初革五代之弊,召诸镇节帅与其支郡牧守上京,赐宅邸留之,至是自节度州以下五等州之牧守官成为高等武官的转迁之阶,而都督州之都督唯授亲王遥领。而各州郡的实际管理,由朝廷命京朝臣出守,每州设知州事一人,号;知某州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若所知州为都督州,则号;知某州军府事”。凡二品以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院使职事者任州长官称;判某州军州(府)事”,资浅者任州长官称;权知某州军州(府)事”或;权发遣某州军州(府)事”。除知州事外,另设;通判某州军州(府)事”为副贰,简称;通判”,大州设两三人,小州一人,而原本的州郡副贰,如节度副使、团练副使、州长史、州司马等,沦为被贬文臣所带恶衔。

府分两类,北宋四京与南宋临安府这类首都或陪都政区称;京府”,其他为;次府”,次府实际上只是是等级较高的州,且大部分次府均为皇帝登基前所领亲王封邑的州,皇帝登基后升格为次府。京府中,东京开封府的令制长官牧、尹不常置,以皇太子和亲王兼,皆为虚衔,实际长官以侍制(从四品)或少卿(从六品)以上文臣充任,称;权知开封府事”,因系京师民事繁重故谓;权知”,军事总决于枢府三衙故不知军事;南宋时期,以皇太子兼临安府尹,俗称;判临安府”;实际长官号;知临安军府事”,以侍从官、卿监官以上文臣充。次府建制与一般州郡相似,名义长官为武官、宗室转迁之阶,实际长官设知府事一人,称;知某府军府事”,简称;知府”,以文臣朝官以上、武臣刺史以上者充任,北宋前期官至尚书左、右仆射及使相以上领府事者称;判某府军府事”,俗称;判府”;府之副贰为;通判某府军府事”,俗称;通判”或;府判”。

军、监均是唐末以来发展的新行政区。唐末五代时,在战事繁重或军事要冲之地常设置;军”作为军队驻地,在矿冶、铸钱、煮盐之所设置;监”处理专务。当时这些专务区划俱不领县,也不管民政户口,以州县所改者,撤销其县级建制。进入宋代以后,;地要不成州,而当会津”的部分州郡,因其军事重要性而不省并入他州,只是降改为军,同时不撤销其属县建制,因而除陕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部分以边垒为军者因无涉民政仍旧不领县外,宋代大部分军俱;领县同下州”,兼管户口与民政,但领县一般甚少;监与军类似,在太宗朝以后的辖区调整中出现领县监,亦同下州。领县同下州的军、监各设知军事或知监事一人,称;知某军事”和;知某监事”,俗称;知军”和;知监”。同时,唐末五代以来的不领县而只负责专务的军监依然存在,这些军监一般隶属于州甚至隶属于县,长官分别称;某军使”和;监某监”。

州、府、同下州之军及监下设县,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八等,三年升降县一次。京都所治之地为赤县,京城旁县为畿县,其余县等,按建隆元年十一月所定:四千户以上为望、三千户以下为紧、二千户以上为上、千户以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下、五百户以下为下。凡大县或驻有兵马的县, 朝廷派文臣京朝官或武臣三班使臣充任;知某县事”,简称;知县”,小县以选人赴任,称;县令”或;县尉”(长官为;县尉”者惯称;尉司”而不称县),每两三年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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